一、出台背景
随着奇台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全县机动车保有量已达67061辆,并且每年保持约3.5%的增速持续增长。机动车数量快速攀升,城区商圈、学校、医院、政务服务场所等重点区域停车泊位供给不足、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停车场存在收费标准不统一、明码标价不到位、乱收费等问题,群众投诉反映较多。
为有效破解“停车难、收费乱”问题,进一步理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机制,规范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平衡停车经营者与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运用价格杠杆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提升泊位周转利用率,结合我县停车设施现状、群众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制定依据与起草过程
本标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起草。
在文件编制阶段,相关部门开展实地走访调研,全面摸排城区各类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泊位、住宅小区地面及地下车库运营现状、成本情况;组织发改、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座谈研讨,广泛征求行业经营者、社区、群众意见,同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完成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充分吸纳各方合理建议后定稿印发,确保政策合法合规、贴合奇台本地实际。
三、核心主要内容
文件按照停车场属性,区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管理模式,明确适用范围、计费规则、分级收费标准、各类免收费情形、监管职责,覆盖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泊位、住宅小区地面车位、地下车库四大场景。
(一)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泊位)收费规则
适用范围为财政资金、城投公司全额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市政附属停车场、政府划定道路临时泊位、利用公共资源修建停车场、公益性场所配套停车场,以及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前期物业停车相关费用。
收费实行分时段差异化计费:北京时间0时至9时(含9时)为收费时段,计费标准1元/小时・泊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内单次封顶5元;超过24小时,按该标准循环累计计费。北京时间9时至24时(含24时)免收停车服务费。
政策设计初衷:白天车流大,免费鼓励车辆快停快走,提升泊位周转率;夜间低峰时段收取低廉费用,满足居民夜间停放需求,抑制长时间占用泊位“占坑”停车。
(二)普通住宅小区地面停车收费
小区地面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等级由县住建局评定。
1.包月停放:一级服务等级40元/泊位/月;二级35元/泊位/月;三级30元/泊位/月,等级越低收费标准越低,匹配物业服务水平。
2.临时访客车辆:3小时内(含3小时)免费,方便亲友短时探访、临时办事;停车超过3小时,24小时内一次性收取2元/泊位;跨24小时停放,按标准类推计费。
(三)普通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收费
地下车库车位租赁费打包包含车位租金、物业服务费、采暖费等全部费用,同样按住建局评定服务等级分级执行:
1.包月租赁车位:一级160元/泊位/月;二级120元/泊位/月;三级80元/泊位/月,相比旧标准大幅下调,减轻业主长期停放负担。
2.临时进入地下车库车辆:3小时内(含3小时)免费;超过3小时按1元/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算,24小时内最高封顶6元,相比原标准降低4元。
3.已购买地下车位使用权的业主,仅收取停车服务费,固定为20元/泊位/月,不再收取车位租金。
补充说明: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可由业主和物业、建设单位在本文件上限标准内协商确定,收费不得上浮,可以下浮,赋予小区业主自治议价空间。
(四)惠民免费停车政策
1.除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外,其余公共类停车场,停车时长不足90分钟(含9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相较于自治区基础30分钟免费时限,我县进一步延长,满足群众政务办事、商超短时采购等需求。
2.执行公务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维修车、城管执法车、殡葬车等执法执勤、特种作业车辆免收停车费。
3.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泊位,对持合法残疾证件残疾人本人(含残疾军人)驾驶的非营运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落实残疾人关爱政策。
4.在政府明示划定的免费停车场、免费泊位停放的车辆,不收取停车费。
5.新能源车辆充电期间免收停车服务费,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6.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他免收停车费情形,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经营与监管要求
1.停车经营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免费政策、计费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完善停车标识、监控、照明等配套设施,健全停车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2.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县发改、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停车经营主体、停车人违反本标准的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置乱涨价、乱收费、违规计费问题。
3.本标准自202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原《关于继续延用“奇发改价格〔2021〕9号”文件的通知》同步废止,原有旧停车收费政策不再执行。未尽事宜统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执行。
四、实施意义
一是统一收费规则,规范市场秩序。整合原有分散的停车收费政策,明确不同类型停车场定价模式、分级标准、免费政策,实现全县停车收费“一把尺子”,从制度上遏制无依据涨价、乱收费、计费不透明等问题,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二是价格杠杆调节,盘活停车资源。通过分时段计费、设置封顶价、延长短时免费时长,鼓励短停快走,减少车辆长时间占用公共泊位,提升重点区域车位周转效率,缓解商圈、学校等区域停车拥堵,优化城市静态交通。
三是坚持惠民导向,减轻群众负担。下调小区地下车库包月、临时停车上限价格,延长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针对残疾人、特种作业车辆、新能源充电车辆设置专项减免政策,兼顾公益性与群众承受能力。
四是健全协同监管,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明确多部门监管职责,将停车收费管理纳入城市治理体系,既维护经营者合理收益,也保障广大车主合法权益,推动我县静态交通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提升。
政策解读第一责任人:
蒋金凤(价格收费室主任)
日常解读人:
马志慧(价格收费室四级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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