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奇台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第十八届奇台县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1日
奇台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奇台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执行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建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兴建(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划定的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社会资本在建筑红线外,利用公共资源独资修建的停车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的公共场所内设的停车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收费时段:北京时间0时至上午9时(含9时)对停放车辆计时收取停车费,每小时每车收费1元/泊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最高不超过5元/泊位(24小时内),超过24小时的,按此标准类推。
免费时段:北京时间上午9时至晚上24时(含24时)对停放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普通住宅小区地面停车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地面停车,场地占用费按三个等级进行收取,具体按住建局评定的等级执行。
1.一级服务等级包月40元/泊位;二级服务等级包月35元/泊位;三级服务等级包月30元/泊位。
2.临时进入小区内地面的车辆,3小时内(含3小时)免费,超过3小时每车2元/泊位(24小时内),超过24小时的,按此标准类推。
(四)普通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租赁费(含车位租金、物业服务费、采暖费用等全部费用)按照三个等级进行收取,具体按住建局评定的等级执行。
1.一级地下车库车位租赁费包月160元/泊位;二级地下车库车位租赁费包月120元/泊位;三级地下车库车位租赁费包月80元/泊位。
2.临时进入地下车库的车辆,3小时内(含3小时)免费,超过3小时每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最多不超过6元(24小时之内);超过24小时的,按此标准类推。
3.购买地下车库车位使用权的,停车服务费每车每月20元/泊位。
二、免收停车服务费情形
1.停车时间不足90分钟(含90分钟)的车辆(不含执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殡葬车以及其他执法执勤车辆。
3.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
4.在明示划定的免费停车场(泊位)内停放的车辆。
5.新能源车辆充电期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三、其他事项
1.县发改、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做好停车服务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和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由业主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本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3.未尽事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执行。
4.本收费标准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奇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延用“奇发改价格〔2021〕9号”文件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