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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公布奇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03 12:50:19 来源:奇台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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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要求,我县组织制定了奇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经上级部门审核同意,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关于公布奇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二)《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

(三)《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过渡期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39号)

三、主要内容

(一)准确把握区片综合地价内涵。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实际补偿费用的一部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综合地价一经公布要严格执行,不得降低,原则上同地同价。但同一区片内不同类型农用地的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的,可以根据我县设定的地类调节系数进行调节。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该标准执行。

(三)切实做好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布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监督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认真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施行期间已组织征地报批的,按照《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过渡期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39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