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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奇台县水利工程农业水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9 11:48:03 来源:奇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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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规定:“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价差保持在10-30%之间,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原则上保持在运行维护成本水平”。“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奇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奇政办发〔2021〕51号),规定“自2021年起,二轮承包土地(含定居牧民饲草料地、移民安置、村集体10%预留机动地)定额内用水按运行维护成本0.17元/m3执行,2025年起按照完全成本水价0.26元/m3执行。同时规定种植粮食作物(专指冬小麦)限额内第一次冬灌及冬灌白地用水按规定价格的50%执行,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补贴给国有水管单位,超定额部分执行累进加价制度。”

结合奇台县实际情况,并经奇台县人民政府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5年起奇台县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执行标准为:

一、小麦用水执行价格

奇台县小麦灌溉用水量375m3,按0.21元/m3执行。

二、其它作物用水执行价格

除小麦以外其它作物亩定额内用水,拟按照完全成本0.26元/m3执行;超定额不足50%(含50%)的,按1.5倍即0.39元/m3执行,超定额50%-100%(含100%)的,按2倍0.52元/m3执行,超定额100%以上的,按2.5倍即0.65元/m3执行。

三、林业灌溉用水拟执行价格

林业用水价格按完全成本0.26元/m3执行。

四、其他情况

严格按《关于印发奇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5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执行标准(分类水价实施方

案)。

                      奇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