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奇市监处罚〔2025〕79号
当事人:奇台县**油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WWX4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吉布库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蒋**
身份证件号码:652***************
2025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编号为2025B-J-SP07096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内容为:2025年6月12日,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奇台县**油坊抽样检验的葵花籽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日前往奇台县**油坊将书面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的4桶葵花油(共36.4kg)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提供了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经查,奇台县**油坊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均为存续状态,当事人于2024年11月7日来料加工压榨出葵花籽油161kg。葵花籽由奇台县吉布库镇三十户村村民李**、李**、李**3人提供共375kg,按照0.8元/kg收取加工费,加工费300元由李**微信支付,压榨完成后李**、李**将104kg葵花籽油拿走,李**将57kg葵花籽油取走部分后,将剩余40.4kg暂存在当事人处。截止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检测报告时剩余36.4kg,2025年6月12日抽检时抽取的4kg样品为李**寄存在当事人处的葵花籽油。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葵花籽油共计161kg,收取加工费300元,抽样4kg葵花籽油,按照16元/kg收取费用,共64元,违法所得合计3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5B-J-SP07096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葵花籽油检测值不合格项目情况。
2.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开展生产活动情况。
3.制作经营者蒋**、村民李**、李**、李**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加工该批次“过氧化值”超标的葵花籽油的时间、数量、销售价格。
4.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合法经营资格。
5.提取李**、李**、李**3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个人基本情况。
6.提取蒋**微信收款截图2张、李**付款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
7.制作视频光盘2张,记录调查取证的整个过程。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复印件1分,证明当事人暂未受过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1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奇市监罚告〔2025〕79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九)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行为。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东大街支行,地址:奇台县东大街;账户:奇台县财政局,账号:81001**********89277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奇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