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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3-04号
发布时间:2025-07-08 12:40:32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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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3-04号

当事人名称:奇台县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东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MA783M4T66

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南新区金山南路(捷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检测的车牌号为新B0H721(检测时间:2025年1月7日)、新AP2G95(检测时间:2025年3月26日)两辆装配两个及以上排气管车辆时,只对一个排气管进行规范采样,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两辆车的检测报告单,检测结果均显示为合格。你单位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对多排气管车辆取样检测的有关规定检验车辆,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4月10日)和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4月14日),证明你单位检测的车牌号为新B0H721(检测时间:2025年1月7日)、新AP2G95(检测时间:2025年3月26日)两辆装配两个及以上排气管车辆时,均只对一个排气管进行采样,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奇台县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赵东年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10日),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违法主体身份。

3.奇台县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王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10日),证明王强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影像材料(照片说明)3份及视频资料1份(2025年4月10日),证明你单位对车辆新B0H721和新AP2G95两辆装配两个及以上排气管车辆进行检测时,均只对一个排气管进行采样。

5.奇台县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531050520027)复印件1份(2025年4月10日),证明你单位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6.奇台县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新B0H721和新AP2G95共2辆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10日),证明你单位对上述2辆车辆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7.奇台县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非营运小型、大型车辆“两检合一”收费标准》和车辆新B0H721、新AP2G95检测收费截图各1份(2025年4月10日),证明你单位对上述两辆车共收取尾气检测费160元。

8.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提供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部分复印件2份(2025年4月10日),证明你单位应当对装配两个及以上排气管车辆(装饰排气管除外),使用多探头采样管测量,也可使用Y型或多路延长管将排气收集到同一尾管,并采用单取样探头进行检测。

9.奇台县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2025年3月工资表1份(2025年4月14日)以及执法人员调取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证明你单位从业人员为9人,属于微型企业。

10.2名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3-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25年5月2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交的证据有:一是整改通知单,用以证明我局发现的问题已告知你单位;二是整改报告,用以证明你单位立即完成整改,整改态度积极;三是检测报告单(4份),用以证明通过规范检验后该车辆尾气达标排放,所致的环境污染轻微;四是《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用以证明对于一般性、管理类、不规范检测等问题,以教育整改为主,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督促其自查自纠。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内容部分采纳,

鉴于执法人员后督察检查后你单位整改态度积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照《昌吉州生态环境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试行)》三、从轻处罚情形(二)通过“裁量计算器”裁量后,处罚金额下浮20%执行的情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小,并及时改正的,经研究决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罚款金额上下浮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车辆、机械数量:2辆以上不足5辆。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地区差异:三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一般。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136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160元)。

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壹佰陆拾元(13616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 **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