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3-05号
当事人名称: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589333****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古城商业街南侧华东古城新街二期8号楼2层28号商铺6区1丘375幢62号
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擅自将拉运新疆天电奇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98.22吨工业固废炉渣倾倒至奇台县166县道南侧,供水站东侧空地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4月16日),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5年4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5份(2025年4月16日4份,2025年4月17日1份),用于证实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倾倒98.22吨工业固体废物炉渣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违法事实及现场清运情况。
2.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16日)用于证实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16日),用于证实被调查询问人已取得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废弃砂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昌州环评〔2023〕61号)及《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废弃砂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16日),用于证实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已取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环评及验收手续。
5.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场地租用合同及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16日),用于证实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租用场地为工业用地。
6.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疆天电奇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副产品运输、处置外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2025年4月16日),用于证实新疆天电奇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炉渣。
7.新疆天电奇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4月1日至4月15日炉渣统计表复印件1份(2025年4月16日),用于证实新疆天电奇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4月1日至4月15日共产生固体废物炉渣699.21吨。
8.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2025年4月1日至4月15日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炉渣明细统计表及磅单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16日),用于证实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4月1日至4月15日共处置新疆天奇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炉渣600.99吨。
9.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3月工资表》复印件1份(2025年4月17日)及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复印件1份(2025年4月17日),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证明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
10.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炉渣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17日),及现场正在清运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16日),用于证实拉运工业固体废物炉渣运输车辆信息。
11.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复印件1份(2025年4月17日)及倾倒的98.22吨工业固体废物炉渣处置费用发票复印件3份(2025年4月27日),用于证实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炉渣的费用为1178.64元。
12.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2025年4月16日),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3-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请求,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污染防治措施: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所处区域:工业区。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地区差异:三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裁量金额为人民币壹拾捌万玖仟玖佰元整(189900元整)。
经集体讨论决定,鉴于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你公司正在清运倾倒的固体废物炉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在自由裁量计算器金额上下浮25%,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肆佰贰拾伍元整(142425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 **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