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奇市监不罚〔2025〕35号
当事人:奇台县***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5MAB*****3H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北门商贸中心****** 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件号码:62232219******227
2025年4月23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的NO:2025B-J-SP2607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检的报告内容为:2025年3月24日抽样检验奇台县***生鲜超市内的生姜,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靳鹏、包艳珍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以上1份检验报告,并书面告知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奇台县***生鲜超市经营者张**于2021年12月1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北门商贸中心*****7号从事预包装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3月24日,从奇台县北门批发市场**蔬菜批发部购进1件生姜,规格:11公斤/件,购进价格:155元/件,并以16元/公斤-18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时所购进的1件生姜,规格:11公斤/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奇台县***生鲜超市进货票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齐全。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奇台县***生鲜超市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徐**的询问笔录陈述及所提供的进货票据证据材料,证明其所销售的生姜进货渠道为奇台县北门批发市场**蔬菜批发部购进,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的事实。
2、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徐**及其店员于**和其供货商奇台县小刘蔬菜批发部经营者刘**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的购进时间、数量、价格、进货渠道、销售情况。
3、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提取经营者张**和委托代理人徐**、其店员于**、供货商奇台县小刘蔬菜批发部经营者刘艳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5、提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徐**向我局提供的生姜的进货票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所销售的涉嫌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生姜的购进时间、数量、价格情况。
6、提取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5B-J-SP02607号复印件(彩色)1份,证明“奇台县***生鲜超市”所销售的生姜为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不合格商品的事实依据。
7、提取经营者张**向我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受托权限。
8、制作视频光盘1张,记录调查取证的整个过程。
以上证据均按程序合法取得并查证属实。
2025年5月26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奇市监罚告[2025]35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进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免于行政处罚。对其供货商奇台县**蔬菜批发部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建议另案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奇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系统学习,增强法律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