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第七个五年管理周期中小学和幼儿园
教师继续教育规划(2024-2028年)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依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个五年管理周期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方案(2024-2028年)>的通知》(新教函[2024]266号)等文件精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奇台县第七个五年管理周期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规划(2024-2028年)》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教育系统要深刻领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这一战略部署的深义和赋予教育的新使命新任务,加快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有力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强大教育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立德树人。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作为教师素质评价第一标准,不断增强教师“四个意识”“五个认同”,做到“两个维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引导教师树立报国理想、培养家国情怀,推动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2.坚持按需施训。根据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基于教师开展教育教学需要,统筹规划,分类、分层、分岗、分科设置培训内容,组织实施培训,满足教师专业化发展个性化、多元化需求,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3.坚持创新模式。以“互联网+教师”为抓手,用好信息化手段,采取“全员培训和骨干研修相结合、集中培训和网络研修相结合,脱产研修和校(园)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和学历提升相结合”的多种培训方式,倡导混合式培训,实现教师培训常态化。
4.坚持注重实效。把教师培训质量作为关键,不断优化内容、丰富模式、加强管理,形成“自我反思、同伴互助、专家引领”有机结合的培训机制,教研、电教、师训既要分工明确,又要通力合作,共同推动集中培训、网络研修、校(园)本培训、送教培训深度融合,有效增强培训实效。
二、主要目标任务
统筹各级各类教师培训项目和资源,落实县级教育局主体责任,综合运用多种培训形式,对全体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展为期五年的周期性培训,不断提升教师学科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2024-2028年完成教师全员培训,继续教育参训率达100%。
三、继续教育对象
奇台县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四、继续教育内容
根据教师专业成长发展要求,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校本研修课程。
(一)必修课程。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其中,公共课应聚焦教师理想信念和职业认同,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师德师风、班级管理、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信息技术、科学教育、国家安全、法治教育等内容学习培训;专业课应聚焦教师专业发展能力,开展教育理念、学科专业知识、专业实践、专业反思等内容学习培训,突出新课程、新理念、新教材、新方法和新技术培训。具体内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承训单位结合教师学习需求分层分类确定。
(二)选修课程。教师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局组织的与任教学科相关的教研活动、科研活动、培训者活动等纳入选修课程内容。
(三)校本课程。每学期开学前由教育工作服务中心牵头组织一次培训,再由中小学(幼儿园)结合本校办学特色及教师队伍专业发展需求,自主设置校内培训课程内容进行培训。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个五年管理周期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方案(2024-2028年)》文件要求,2024—2028年教师继续教育周期开始推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一)学分结构
周期内所有在职教师必须修满90学分。其中,必修课程60学分(公共课不少于15学分),选修课程10学分,校本课程20学分。必修课程学分超出的,可折抵选修课程和校本课程学分。新任教师须完成30学分适岗培训。
(二)学分转换
1.基础学分。参加各类教师培训经考核评定为合格成绩的,获得基础学分;成绩评定为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学分。集中培训4学时折算为1学分,网络培训与校本研修5学时折算为1学分。
2.奖励学分。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培训项目、培训考核评定为良好以上、承担培训者任务等情形之一的,赋予奖励学分。原则上,良好以上的不超过30%,其中,优秀的不超过15%。参加地(州、市)级及以下教师培训经考核评定为良好、优秀的,在基础学分上,分别奖励5%、10%的学分;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经考核评定为合格、良好、优秀的,在基础学分上,分别奖励5%、10%、15%的学分;作为主讲教师承担培训工作的,在基础学分上,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奖励200%学分,承担地(州、市)级及以下培训项目的奖励100%学分。
3.学历提升学分。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师参加与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提升学习,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学位)证书者,其学时按基础学分折算规定折算为继续教育学分。
(三)学分认定
各类教师培训项目级别按发文单位级别确定、学时数由发文单位确定(培训中请假的需扣除),培训考核等次由承训院校(单位)确定;教师培训学分县教育局认定,每年至少认定一次。
六、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县教育局依法履行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管理职责划分
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统筹管理本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1.昌吉州教育局职责:统筹管理本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负责制定本州教师继续教育政策和规划;负责指导检查本州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负责州级教师培训基地资质认定和业务检查;负责组织本州初、高中教师全员培训;负责组织实施州级教师培训项目,落实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教师培训计划。
2.县教育局职责:负责制定本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督导、检查、评估本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负责县级教师培训基地的遴选、督查与评估;负责组织本县教师全员培训;负责统筹落实地级以上教师培训计划。
3.中小学(幼儿园)职责:负责制定并落实本校(园)教师继续教育计划;负责实施本校(园)教师校(园)本培训工作;负责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及其它各类培训计划;负责本校(园)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申报工作。
4.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职责:按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继续教育规划,负责分年度组织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负责分学段、分科、分层开发教师培训课程内容;负责制定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保证培训质量;负责参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考核成绩、学时的登记工作。
(二)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管理
县教育局应根据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分学段、分科、分层设立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国培计划”“区培计划”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项目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其它需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教师培训项目,不予登记继续教育学分。所有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均应面向具备培训资质的院校和机构,公开、择优遴选承办单位。要建立继续教育培训需求调研、质量督查、考核评估等制度,依据考评结果动态调整承训单位和机构,全面提升培训质量。
(三)继续教育考核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实行滚动管理。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每年度必须完成90学时(18学分)岗位培训。每年度内参加过国培,区培等各类培训教师课时达到90学时,可顶替本年度继续教育(顶替本年度,不顶替本周期)。
(四)继续教育证书管理
《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发放和审验。《继续教育证书》在本周期内有效,并作为教师职务(职称)评审、晋级的必备条件。教育局将在本周期继续教育结束时(2028年12月底之前),完成对教师继续教育的最终考核审核工作。教师在本周期取得继续教育考核合格者,其考核成绩及《继续教育证书》有效期延用至2028年12月31日止。
1.证书编号。继续教育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一人一证,一人一号。
2.学分登记。教师参加培训后,由培训院校(机构)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学习内容、成绩等次和学时,并加盖公章。县教育局按学分转换要求进行学分认定和登记,每年至少登记认定一次。学分登记认定在自治区教师培训管理系统中进行。凡参加“国培”、“区培”的教师,学时纳入集中培训学时;凡参加学历提升学习的教师,其学时视为满分,即“培训合格”,还需通过考核(专业理论培训考核),即“考核合格”,方可视为本周期继续教育合格。
3.证书审验。《继续教育证书》是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主要依据。教师完成规定的培训学分和规定的考核后,可向任职学校提出验收申请。由学校负责对申请者的培训学分、考核成绩进行审核,并向上级教育局提出审验意见,由县教育局按照“培训合格”“考核合格”双达标制要求予以审验,审验合格者,视为本周期继续教育合格。县教育局负责初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的终审。
七、继续教育工作保障
(一)组织机构建设
县教育局和各学校(幼儿园)须成立相应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强化管理,定期研究工作、解决问题。不断加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适时组织管理队伍业务培训,提高管理者素质。中小学和幼儿园要认真落实教师继续教育校(园)长负责制,选派工作认真、有责任心、计算机水平较高的教师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五年内不得更换,如需调整需报批,确保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到位、工作有连续性。
(二)培训课程建设
县教育局根据教育厅制定的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教师培训课程标准等规定,按照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制定教师培训规划,明确不同层次教师培训的重点课程,指导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开发系列化、周期性培训课程。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要科学制订培训课程建设计划,提升培训团队课程研发能力,为教师提供针对性强、特色鲜明的系列化培训课程。学校要指导教师制订个人专业发展规划,提出培训需求,为教育厅制订培训规划、设计培训项目、实施培训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三)教师培训网络平台建设
县教育局要积极为教师参与网络远程培训提供支持服务,教育培训基地负责完善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共同构建教师在线课程学习、互动交流、共享资源和接受专家远程指导于一体的远程学习平台;构建教师学习共同体,推动区域间教师网上协同研修。
八、继续教育经费保障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新财教〔2014〕52号)精神,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落实继续教育校(园)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创新形式组织教师学习培训工作,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支持、创造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列入督查督导工作的重点内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足额专款用于农村学校教师培训;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一般应不少于教师工资总额的2%;从地方教育费附加中划出5%用于教师培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和挪用。要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经教育行政部门或任职学校批准参加培训的教师,其工资待遇不变。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任职学校应积极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为教师参加培训创造条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5〕1239号)执行。
附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电子证书编号规则
奇台县教育局
2024年6月13日
附件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
电子证书编号规则
电子证书编号为10位,即:×× ×× × ×××××,具体为:
一、第1-2位为地级代码
地区 | 代码 | 地区 | 代码 | 地区 | 代码 |
乌鲁木齐市 | 01 | 伊犁州 | 02 | 塔城地区 | 03 |
阿勒泰地区 | 04 | 克拉玛依市 | 05 | 博州 | 06 |
昌吉州 | 07 | 哈密市 | 08 | 吐鲁番市 | 09 |
巴州 | 10 | 阿克苏地区 | 11 | 克州 | 12 |
喀什地区 | 13 | 和田地区 | 14 |
二、第3-4位为县级代码
州直学校01 玛纳斯县02 呼图壁县03 昌吉市04
阜康市05 吉木萨尔县06 奇台县07 木垒县08
三、第5位为学校类型代码
学校类型 | 代码 | 学校类型 | 代码 |
小学 | 1 | 初中(含职业初中) | 2 |
高中(含职业高中) | 3 | 幼儿园 | 4 |
特殊教育 | 5 | 教学服务机构 | 6 |
四、第6-10位为教师流水顺序代码
例如: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的某位初中教师,其代码为0707200001-0707200999中的某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