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索引号 QT002/2026-000019 信息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6-09-01
文号 奇政办规〔2026〕6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奇台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QT002/2026-000019
信息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6-09-01
文号 奇政办规〔2026〕6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奇台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奇台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奇政办规〔202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奇台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日          

奇台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应急使用管理办法

依据《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标准为核心,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6年施行)、《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新建规〔2021〕6号)和《昌吉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办法》,结合奇台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管理目的。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需求,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奇台县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申请、审核、拨付、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核心原则。应急使用维修资金遵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公布)第三章的规定办理,且“安全优先、简化流程、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无需经全体业主逐一签字同意,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快速办理。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指导、审核、监督及资金划转。

(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应急情况核实、现场核查、组织协调及公示监督。

(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管会)、相关业主为应急使用申请主体(以下统称“申请人”),负责提出申请、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应急使用情形

第五条 紧急情况认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届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财产安全或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一)屋顶、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的渗漏;

(二)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

(三)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

(四)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五)共用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六)其他严重危及人身财产、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

第六条 禁止使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一)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的保修责任范围内的维修费用;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的管线设施设备维修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导致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修复费用;

(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养护费用。

第三章 应急使用程序

第七条 申请启动

(一)申请人发现紧急情形后,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提交《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紧急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或录像等佐证材料。

(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指定申请人或相关业主代表作为申请人。

第八条 审核确认

(一)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审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并在24小时内会同申请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明确维修部位、紧急程度及维修建议。

(二)涉及电梯、消防等专业设施的,需提交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专业检测机构的鉴定报告等材料。

第九条 方案编制与公告

(一)申请人根据核查意见编制维修方案,方案内容明确维修内容、施工单位选定方式、费用预算等,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预算。

(二)申请人将维修内容、维修预算金额以及核查意见书在小区公告栏、单元门口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鼓励通过多媒体平台同步公示。

第十条 资金申请

(一)申请人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资金使用申请,附《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维修方案、公示照片材料。

(二)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施工与验收

(一)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及维修方案施工,申请人、社区负责现场监督,隐蔽工程施工时需全程见证。

(二)工程完工后,申请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需)、第三方审计机构、业主代表、社区进行竣工验收,填写《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单》。

第十二条 决算公示与付款

(一)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通过网络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

(二)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持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材料确认单、材料检测报告、审计报告、审计费用公示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维修资金拨付,待审核无误后,资金直接划转至施工单位账户。

第十三条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推诿造成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由物业所在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召集,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等组成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可指定有施工资质的维修单位代修。由联席会议指定维修单位代修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特别紧急情形处置。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别紧急情况(如外墙随时可能脱落、电梯困人等),申请人可在社区、业主代表等相关部门现场确认固定证据后先行进行安全处置,填写《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 资金分摊。维修费用由相关受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计入对应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

第十 增值收益使用。维修资金的利息收入、国债增值收益等滚存使用,优先用于应急维修项目补贴。

第十 监督检查。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使用监督机制,不定期对施工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立即责令整改。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跟踪监督维修项目实施过程,及时协调解决矛盾纠纷。

第十 违规处理:

(一)申请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维修资金的,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解释权

本办法委托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施行。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

项目类别

具体内容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小区名称:

  人:              

联系电话:

房屋坐落(详细地址):

计划开竣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应急项目信息

1.应急使用项目类型:

屋顶、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的渗漏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

□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 

□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共用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财产、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

                                     维修项目(经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认定的危及房屋与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2.维修原因及工程量

资金信息

工程预算总额(小写):¥                      

申请维修资金金额(写):¥                   

申请材料要件(齐备打“√”)

1. 应急维修方案(附佐证材料)

2. 资金使用申请

3. 应急使用公示印证

申请人承诺

本人/本单位郑重承诺:申请内容真实有效,提供文件合法合规,若存在虚假信息,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日期:_____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物管会意见

社区审查意见

(镇)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盖章)

 

 

 

    

(盖章)

 

 

 

    

住建局审批意见

 

房综合保障中心初审意见:

                                                  

住建局分管复核:

                                                   

住建局审批意见(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