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奇台县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及申报验收办法(第一次修订)》已经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
奇台县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
补助及申报验收办法(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奇台县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补助资金和补助对象,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改造农户根本利益,加快推动改造进度,现结合奇台县实际,将《奇台县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及申报验收办法(试行)》补充和修订如下: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奇台县农村地区燃煤取暖居民及相关实施、运营单位是清洁取暖工作的实施和运营主体,此次奇台县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对象为农村地区燃煤取暖改造居民及相关实施、运营单位。
第三条 补助范围。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0〕163号)、《昌吉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昌吉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昌州政办发[2022]42号)要求,奇台县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纳入《昌吉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的热源清洁改造项目,资金补助范围如下:
1.电采暖设备购置及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的费用;
2.燃气壁挂炉购置及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的费用;
3.应由用户承担的低压调压箱至金属软管前(含金属软管)燃气设施建设费用;
4.应由用户承担的变压器至计量表前(含计量表)电力设施建设费用;
5.使用清洁能源集中供热的改造项目中热源改造费用,补贴总额不超过该部分热源改造总投资。
第四条 补助原则
1.奇台县农村地区经营性用房(宅基地内的出租用房、商户、养殖场、小作坊、工厂等)不享受清洁取暖补助,经营场所与农户住房连体的,单独计量电费的,可将住宅纳入补贴发放范围。
2.在奇台县域农村地区“一户多宅”的农户仅享受一次补贴(户:指经济、生产、生活独立且单独计量电费的家庭;“一宅多户”的由村委会核实确认后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按设备购置数量分户享受补贴;一个宅基地,多套住宅、多个家庭的,由村委会核实确认后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按设备购置数量分户享受补贴。
3.土地为国有性质的宅基地,实际使用性质为住宅且已办理宅基地证的,可纳入补贴发放范围;土地为国有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性质为住宅,但用地暂未办理宅基地证的,村委会核实确认后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纳入补贴发放范围。
4.外地人员在我县农村地区购置房屋,符合常住人口条件的,可纳入补贴发放范围;县域内移居其他乡镇或在其他乡镇购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开具未享受清洁取暖补贴证明后,可纳入补贴发放范围。
5.集中式热源改造的,补助资金可用于集中供热设备采购及附属设施建设安装,补助金额以实际受热户数为准,按上级户均补助资金进行全额补贴。
第五条 资金管理主体。奇台县人民政府是清洁取暖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主体,根据《昌吉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昌州政办发〔2022〕42号)及本办法,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清洁取暖改造户实际,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
煤改气模式:
1.燃气采暖改造补助标准:应由用户承担的户内燃气设备改造及低压调压箱(不含)至金属软管前(含金属软管)燃气设施建设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户。建设费用超出10000元的,仍按10000元进行补贴,超出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建设费用实际不足100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2.燃气采暖改造与建筑节能改造(房屋门窗及外墙保温改造)同时完成的,每户对房屋门窗及外墙保温改造额外补助4000元,改造费用超出4000元的,仍按4000元进行补贴,超出部分由住户自行承担;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剩余资金用于煤改气项目中应由用户承担的低压调压箱至金属软管前(含金属软管)燃气设施建设费用,补贴总额不超过该部分电力设施建设总投资。
建筑节能改造不予补助的情形:一是2022年1月1日前已完成建筑节能改造的;二是凡是已享受过任何年度任何形式安居富民补贴的;三是建筑节能改造不彻底的。
煤改电模式:
1.分散式居民改造补助费用,分为电采暖设备购置及安装补助费用、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费用和用户承担的变压器至计量表前(含计量表)电力设施建设费用三部分。
电采暖设备购置补助标准:每户补助费用不超过6000元;设备购置费用超出6000元的,仍按6000元进行补贴,超出部分由住户自行承担;不足60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建筑节能改造(门窗、外墙保温改造)补助标准:电采暖改造完成同时完成房屋门窗及外墙保温改造的,每户补助费用不超过4000元;改造费用超出4000元的,仍按4000元进行补贴,超出部分由住户自行承担;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剩余资金用于煤改电低压电网配套设施项目中应由用户承担的变压器至计量表前(含计量表)的电力设施建设,补贴总额不超过该部分电力设施建设总投资。
建筑节能改造不予补助的情形:一是2022年1月1日前已完成建筑节能改造的;二是凡是已享受过任何年度任何形式安居富民补贴的;三是建筑节能改造不彻底的。
2.集中式热源改造的情况,补助资金可用于集中供热设备采购及附属设施建设安装,补助金额采取以实际受热户数为准,按照州级补助标准进行下发,补助直接拨付热源改造专营单位或施工单位。村委会、机关、站所、学校等不计入居民户数,且不享受改造补助。
第六条 清洁取暖项目的补助资金由奇台县人民政府统一调配、管理和使用。如有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第三章 项目验收流程及准备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建设后,将改造台账报及补助资金拨付申请送至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村为单位申请验收,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煤改气、煤改电分散式改造:
1.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2.房屋产权关系证明材料。
3.电采暖或燃气采暖设备购置、安装费用的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
4.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
5.昌吉州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入户登记表。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集中式改造:
1.电采暖或燃气采暖设备购置发票、安装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程序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建设后,乡镇先行组织村镇级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县清洁取暖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台账和补助资金拨付申请。由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奇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各乡镇积极配合,组织专业队伍开展项目验收,验收合格报奇台县清洁取暖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向昌吉州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昌吉州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通过后,向昌吉州财政局提交复核结果,昌吉州财政局根据复核结果即时拨付补助资金,奇台县人民政府根据资金拨付进度和金额,统一调配、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清洁取暖专项补助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严禁挪用、挤占和随意扣押,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结余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奇台县财政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申报、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办法制定完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共同监督。
第六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奇台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坚持清洁取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先申报、后审核、再拨付的原则,按照资金拨付流程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奇台县住建局负责统一协调全县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汇总全县清洁取暖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及时汇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奇台县住建局牵头,奇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和各乡镇积极配合,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开展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并报奇台县人民政府后向昌吉州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并配合昌吉州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复核。
第十四条 奇台县财政局、住建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关注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清洁取暖项目环评工作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根据部门职责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清洁取暖改造的主体,负责对清洁取暖改造居民及相关实施、运营单位的资金投入和相关验收资料进行核实,确保补助资金及台账信息全面、精准。
第十六条 中共奇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奇台县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奇台县审计局负责奇台县冬季清洁取暖改造项目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奇台县清洁取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