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索引号 QT001/2024-000183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奇台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6-28
文号 奇政办规〔2024〕4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奇台县农村集体机动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QT001/2024-000183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奇台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6-28
文号 奇政办规〔2024〕4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奇台县农村集体机动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奇台县农村集体机动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奇政办规〔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奇台县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    

奇台县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机动地承包管理,有效预防和解决农村机动地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要求,结合奇台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奇台县辖区内集体机动地管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耕地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机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中,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第二章集体机动地的范围

第四条集体机动地的范围: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超过百分之五的,参照机动地管理。

第三章村集体机动地的承包期限和用途

第五条村集体机动地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年,发包原则上一年一发包,合同一年一签订。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可另行承包或续包,承包期内不得另行承包。

第六条村集体机动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可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第四章集体机动地的管理

第七条村集体机动地发包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制定发包方案,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讨论通过后,并由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将书面申请、发包方案、承包方资信情况、成员大会讨论记录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心审核备案。

第八条集体机动地应在遵循奇台县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开展发包工作。

第九条村集体机动地发包由参加竞标者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招标方案缴纳竞标保证金,未中标者竞价后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的承包方在公示5个工作日后签订承包合同并一次性交清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并经双方协商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承包方有义务在流转期限内保障农田生态环境和耕地地力。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全面使用符合农业生产、环保标准和要求的农用地膜,当年农产品收获结束后,对当季种植土地使用过的农用地膜、地边的废旧农资包装物、田内的废旧支管、滴灌带及时回收并交售到指定的回收点,保持农田生态环境良好;按照农田牧场防护林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定期对防护林进行灌溉,确保农田牧场防护林发挥其防风固沙的作用;结合当地政策,按照发包方要求,必须完成当年粮食种植任务;必须保护地上、地下农田基础建设、灌溉等设施,不得影响或损害农民集体、相邻农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村集体机动地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承包方不得私自转包。因私自转包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承包方不得进行掠夺式经营,不得改变发包方规定的耕地用途,村集体履行监管职能,对发现损坏固定设施的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集体机动地承包合同,尚未开始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按照有利于生产,减少损失的原则,协商确定停止履行的时间,对应当修改或变更的承包合同,先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进行协商,协商同意后,再通过规定程序发包或变更部分条款,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

(二)承包价格根据土地现状明显低于同等情况下市场平均价的;

(三)发包方违反规定程序发包的;

(四)恶意串通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第十三条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即村集体机动地的发包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书面证明,交易过程必须有成员代表全程参与。

第十四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乡(镇)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心必须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对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的纠纷采取属地管理,逐级调解的原则,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农经中心对纠纷调解应出具相应书面处理意见。若调解不成,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集体机动地的承包费管理

第十六条村集体机动地发包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明确机动地承包费的核定标准,制定发包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土地现状定价,不得以低于本辖区市场价格发包机动地。

第十七条机动地承包费按合同约定收取,收取的承包费及时上交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不得坐支、转移、私设小金库或侵占挪用。

第六章机动地发包程序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机动地发包方案,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心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审核的发包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费收取标准(承包底价)、承包期限、配水情况、竞价保证金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村集体机动地发包方案实行村党支部研究提议、村党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等有效形式对决议内容、发包方案进行宣传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二十一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批资料,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公告,开展组织竞价、鉴证交易、合同网签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持竟价承包会议。各乡(镇)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心、纪检相关人员对村集体机动地竞价承包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司法部门和法院负责提供法律支持。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实施结果公开,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及时将竞价结果公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机动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协商确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由双方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发生合同纠纷的,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执行。

第七章明确集体机动地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县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指导中心:负责对各乡(镇)集体机动地管理情况进行指导;负责对全县集体机动地管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指导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心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乡(镇)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心职责:负责开展本乡(镇)集体机动地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监督村级“四议两公开”程序,建立健全本乡(镇)机动地台账、掌握机动地发包情况;对农村集体机动地发包方案、发包程序、合同及承包费缴纳等进行监督审查,做到有效监管及时调解集体机动地承包中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宣传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政策宣传;摸清本村机动地底数,健全规范本村的集体机动地台账;制定集体机动地发包方案,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村集体机动地发包及合同的签订、承包费收缴等工作;监督管理农地用途及地上设施不受损。

第二十八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配合县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指导中心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发包方案,配合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动地发包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奇台县人民政府2021年下发的《奇台县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办法》(2021年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奇台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