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奇台县烟草专卖局首次制定,2016年5月第一次修订,2021年9月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第一次修正,2025年4月1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奇台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
第五条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根据奇台县辖区人口分布和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状态、未成年人保护等因素,设置网格内零售点指导数、许可准入限制、零售点距离等合理布局条件,统筹规划,按照一点一证设置零售点,实行网格管理。
网格内零售点指导数是指辖区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总数。
许可准入限制是指特定区域和特定群体限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零售点距离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幼儿园、相邻零售点等参照物在符合交通安全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步行可通行路径进行测量所得的最短距离。
许可准入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第六条网格内既有零售点小于网格指导数的为发展区,设置零售点按照本规划依法办理;网格内既有零售点等于网格指导数的为均衡区,设置零售点原则为“退一进一”;网格内既有零售点大于网格指导数,为饱和区,设置零售点原则为“退二进一”。
第七条网格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以街道、小区功能、市场特点划分为行政村(村组、连队)、乡镇(团场)级行政中心、居民区、居民小区、集贸区、商业区、商业街、特殊区域、其他类型等九种属性的网格类型。
第八条 行政村(村组、连队)、乡镇(团场)级行政中心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行政村(村组、连队)网格按照每150户居民住宅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15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满150户但不满300户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零售点;
(二)乡镇(团场)级行政中心网格人口在180人以内的设置1个零售点,满180人但不满360人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个零售点,360人以上的每增加180人增设1个零售点;
(三)村组(连队)、乡镇(团场)级行政中心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距离内不超过3个。
第九条 居民区、居民小区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居民区网格常住人口在150人以内的设置1个零售点,满150人但不满300人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个零售点,300人以上的每增加150人增设1个零售点;
(二)居民小区网格按照居民住宅每12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120户的设置一个零售点,满120户但不满240户的根据情况设置2个零售点,240户以上的每增加120户增设1个零售点;
(三)居民区、居民小区设置零售点,100米距离内不超过3个。
新建小区按照满额入住户数*60%设置网格零售点指导数,实施满3年后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设置网格零售点指导数。
第十条 集贸区零售点设置标准:集贸区按照固定门店数设置零售点指导数,每50个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50个门店的设置1个零售点,满50个门店但不满100个门店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个零售点,100个门店以上的每增加50个门店增设1个零售点。
集贸区设置零售点指导数不超过20个。
集贸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距离内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商业区、商业街(商业区是指包含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商业元素,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是指经营餐饮、百货商品等门店,具有一定文化特色相对独立的商业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商业区按固定门店数设置零售点指导数,每30个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30个门店的设置1个零售点,满30个门店但不满60个门店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个零售点,60个门店以上的每增加30个门店增设1个零售点;
商业区设置零售点指导数不超过5个。
(二)商业街按固定门店数设置零售点指导数,每50个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50个门店的设置1个零售点,满50个门店但不满100个门店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个零售点,100个门店以上的每增加50个门店增设1个零售点;
商业街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
(三)商业区、商业街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距离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 特殊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1.监狱、部队内部或者封闭式管理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至3个零售点;
(二)厂区、矿区相对独立的场所按照人口设置零售点指导数,不满450人的设置1个零售点,满450人但不满900人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个零售点,900人以上的每增加450人增设1个零售点;
(三)汽车站等候厅按日均客流量每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500人以上的每增加5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机场等候厅按日均客流量每2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2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2000人以上的每增加20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
(四)旅游景点问询处(游客集散中心)、公路沿线服务区、加油站、加气站设置便利店的零售点设置100米距离内不超过3个;
(五)政务商务综合区按照楼栋数量设置零售点,每栋楼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其他类型零售点设置标准。无法纳入第七条中前八种网格属性的区域零售点设置由奇台县烟草专卖局结合经济发展情况、区域特点设定零售点指导数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零售点设置标准。不以经营烟酒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小于300米。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集装箱屋、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等;
(二)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公寓、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未对消费者全开放或出入需要经过居住场所方能到达的场所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规定将住所及其配套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易挥发及具有刺激性气味等物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油漆化工、农药化肥、烟花爆竹、机油制品等的场所(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的便利店除外);
(四)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五)居民小区除底层全开放式经营场所外的其他场所;
(六)经营场所位于城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口100米、经营场所位于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幼儿园”是指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
“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是指自中学、小学、幼儿园学生出入学校、幼儿园的过渡空间,一般以学校、幼儿园与外界相通的大门为准。长期封闭的出入口不在其内。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信息网络等途径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八)经营场所在地上二层及以上的;
(九)经营场所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条件(如无商品摆卖、无货架、毛坯房、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符)的经营场所;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相关规定的,网格零售点指导数放宽20%,50米距离内不超过3个零售点: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本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经营地址所在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原持证人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经营地址所在发证机关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因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的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请在原经营场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并经属地烟草专卖局确认的情形。
第十七条申请人属于下列特殊群体且不违反本规划相关规定的,网格零售点指导数上限放宽20%,50米距离内不超过3个零售点:
(一)持有三级以上残疾人证(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的个体工商户,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属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国家或当地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并经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特殊群体享受优抚条件,遵守本规划零售点数量、距离限制规定,不分别计算。享受优抚条件的零售点不作为其他新办申请零售点指导数、距离测量的参照物。
第十八条奇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状态等情况,每年对网格属性、网格零售点指导数至少进行一次动态调整。调整后的网格属性、网格零售点指导数通过办公场所“公示栏”或当地政府网等途径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数字中“以上”、“不超过”、“范围内”、“不小于”、“满”含本数;运算结果小于1的按照1计算;运算结果大于1的取整数。
第二十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025年5月15日至2030年5月15日。2021年10月25日发布实施的《奇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本规划由奇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