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奇台县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理制度》经第十八届奇台县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1日
奇台县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理制度
为规范奇台县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与监管,保障设施长效稳定运行、出水达标排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范》(DB65/T4925-2025)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奇台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奇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调节池、储蓄池等附属设施的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监测、资金保障、监督考核等全流程管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生产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规模化养殖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废水、医疗废水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
第二条 定义
农村生活污水:农村居民日常生活及村域内公共场所(如学校、村委会、农家乐等)生活排水设施所产生的污水。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建构(筑)物、设备、配套管网和辅助设施等的总称。不包括分散处理设备。
运维主体:指承担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其委托的运维单位。
重点管控指标:出水水质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中表2标准。
第三条 基本原则与目标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坚持“政府主导、法人主体建设运维、部门监管、村民参与”的污水治理机制,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的核心目标。
达标排放、资源回用:鼓励处理后达标的污水用于林草灌溉等资源化利用。
建管并重、长效运行:规范建设管理,健全运维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实现设施“运行好、管得好、长受益”。
治理目标: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应收尽收、达标处理,达到“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基本闻不到臭味、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的“三基本”治理成效。
第四条 县级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局:负责设施运行及出水水质的监督管理,每年按季度开展设施运行情况排查,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乡镇的沟通协调与业务指导。协助乡镇申报设施新、改、扩建项目,做好项目验收及资产移交工作,具体项目实施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农业农村局:加强农村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协助乡镇申报设施新、改、扩建项目,做好项目验收及资产移交工作,具体项目实施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财政局:将设施建设、运维、监测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拨付与监管。
发改委:负责设施项目立项、审批,争取中央、自治区资金支持。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为设施管理责任主体,对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安全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
1.合理谋划布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专人负责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
3.明确运维模式,保障运维经费,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4.鼓励农户应纳尽纳接入管网,参与运维管理。
5.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向生态环境局报告设施异常情况,应对设施运行中的各类突发状况。
6.农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后合理综合利用,严禁形成黑臭水体。
7.每半年对100吨/日以上设施开展出水水质自行监测1次,每年对100吨/日以下20吨/日以上设施开展出水水质自行监测1次,并定期向生态环境局报送出水水质监测报告。
第六条 村级组织职责
1.协助乡镇开展设施巡查、问题上报。
2.引导农户规范接入污水,严禁乱排乱倒,参与设施验收与监督。
3.加强宣传引导,推广污水资源化利用,提高群众维护身边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七条 运维单位职责
1.严格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指南》(T/CAEPI51-2022)开展设施运行、维护、检修,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标。
2.建立运维台账,记录运行参数、水质监测、药剂使用、设备维修、污泥处置等信息。
3.定期开展日常巡查、设备保养、管网清掏,及时处置堵塞、渗漏、设备故障等问题。
4.具备应对应急处置的能力,高效处置极端天气、设备故障、水质超标、污水溢流等各类突发问题。
5.配合生态环境局开展水质监测、监督检查,开展问题隐患整改。
第八条 农户职责
1.规范接入污水(冲厕、洗涤、厨房等)管网,严禁向管网、设施倾倒垃圾、杂物、油污、有毒有害物质。
2.爱护接户管网、化粪池、检查井等设施,发现破损、渗漏及时上报村级组织、运维单位。
3.节约用水,减少污水产生,配合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
4.参与设施监督,举报违规排放、破坏设施行为。
第九条 监督检查事项
生态环境局每季度、乡镇每月开展1次检查,检查事项如下:
设备运行状态:水泵、风机是否异响发热,曝气装置出气是否均匀完好,加药装置是否正常、电气控制柜及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构筑物完好状况:调节池、厌氧池等是否有裂缝渗漏,水位是否保持在设计范围,格栅井是否及时清掏,管网是否有破损。
周边环境安全:站房周边有无垃圾堆积、污水外溢,防护栏及警示标识是否完好,出水排放口是否规范,排水去向是否形成黑臭水体,出水资源化利用是否符合要求。
建立管理台账:包括巡查记录、设备检修、故障处理、水质监测、药剂使用、购买药品票据和购电发票等内容。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水质监测要求
1.生态环境局每半年对设计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设施、每季度对设计日处理能力100吨以下设施开展水质监测1次,重点监测PH值、COD、氨氮、悬浮物、粪大肠菌群等指标。
2.运维单位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出水水质,监测数据上报乡镇与生态环境局。
3.第三方监测的选择上,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规定执行。
4.水质超标时,运维单位立即排查原因、采取整改措施,24小时内上报乡镇与生态环境局,限期达标;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追责。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
1.运维单位抓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厘清极端天气、设备故障、水质超标、管网破损等情形的处置流程、岗位职责和保障措施。
2.发生污水溢漏、设施损毁等情况,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控制污染扩散,及时修复设施,并上报乡镇与生态环境局。
3.乡镇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处置需求。
第十二条 解释说明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具体解释工作由奇台县生态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设施管理有明确规定的,国家、自治区公布新的标准规范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