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索引号 QT002/2026-000005 信息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6-04-07
文号 奇政办规〔2026〕1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奇台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及建后管护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QT002/2026-000005
信息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6-04-07
文号 奇政办规〔2026〕1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奇台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及建后管护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奇台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及建后管护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奇政办规〔2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奇台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及建后管护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奇台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7日     

奇台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及

建后管护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及建后管护工作,明晰资产权属,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验收管护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25〕7号)和《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新农建〔2021〕7号)相关文件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2019年以来由农业农村部门及发改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二章  资产移交原则及范围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属于集体资产或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改变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合格后60日内,由县农业农村局向项目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资产移交并签订移交协议,明确产权归属、管护主体。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移交资产的范围:

(一)灌排工程设施,主要包括首部管理房、沉砂池;灌排管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二)道路工程设施,主要包括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三)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及其配套灌溉设施等。

(四)输配电工程设施,主要包括为首部管理房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的输电线路、变压器和配套设施。

(五)科技推广措施形成的工程设施,主要包括智能灌溉管理设施等农田智能化、信息化设施。

(六)其他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应当移交的工程设施。

第六条  由县农业农村局形成移交资料,包括《项目资产台账和分类工程设施明细》《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建后管护协议》等资料。移交资料一式两份,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各留存一份。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接收的资产移交至工程设施所在村民委员会。项目工程设施属两个以上村共用的,由所在乡(镇)按照工程设施位置划分权属,确定资产接收村,或列入乡(镇)资产由乡(镇)负责管理。移交资料交县农业农村局备份。

第八条乡(镇)、村要建立接收项目清单和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管理。由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国有耕地上形成的资产按相关规定管理;集体耕地上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并纳入三资平台管理。

第三章  建后管护原则及标准

第九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开展建后管护,必须及时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

第十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范围包括农田建设工程和耕地质量建设工程的建后管护,具体包括:

(一)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管护: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肩完好,无杂草、杂物,无明显塌陷、翻浆,保证道路系统完好,通行顺畅。项目内农田防护林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均达到85%以上,确保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充分发挥作用。

(二)灌溉与高效节水工程管护:渠系建筑物保持完好,闸门及启闭设备正常保养,确保随时运行使用,开启灵活,涵洞无堵塞;输水渠内无杂草杂物、渠底无明显淤积、阻水;防渗体结构完好,确保正常供排水;沉沙池无明显塌陷、渗漏,板面完整,清淤及时,拦污栅及时清理,沉沙池周边管理范围内无灌木,防护网完整无破损,警示标语明显。进水口、溢排水管道无杂物堵塞;各类输水管道无断裂漏水,闸阀井无淤积无损坏,闸阀能正常开启,出水桩、闸阀等其他附属设施无损坏;无人为破坏现象,能按照用水要求及时供水。

(三)农田输配电工程管护:水泵、电机、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变配电设施、计量表等由电力部门维护的除外),正常使用。

(四)首部管理房管护:首部系统设备正常保养,过滤设备定期清理,设备无损坏;各管理运行制度规范上墙公示,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首部管理房屋内外卫生清洁,门窗门锁无损坏、无蜘蛛网、室内无积水,电缆(线)不落地,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及其他无关杂物;首部管理房外四周3m范围内平整,无灌木、杂草,小广告及时清理;项目公示牌完整。

(五)信息化管理系统管护:信息化终端管理房内外卫生清洁,门窗无损坏、无蜘蛛网、室内无积尘;终端设施设备(终端显示器、计算机、存储器等硬件)、电磁阀(电动阀)、小型气象站、土壤墒情监测仪、病虫害监测防治仪、视频摄像监控器等各类设施设备保持运行正常,无损坏。

(六)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监测点管护:监测点设施设备完好,供水正常,无人为损坏,可正常开展工作。

高标准农田不允许休耕和撂荒,以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为首要任务。

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管护。

第四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管护监督职责,统筹做好建后管护,乡村两级承担管护主体责任,负责建立管护组织、落实管护措施等工作。土地使用者作为直接受益主体,应自觉维护工程设施,积极参与建后管护。

第十二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村民委员会直接承担管护职责。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已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流入方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管护职责,并将责任纳入合同缴纳维护费,确保有人管。

第十三条负责运行管护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主动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及群众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十四条管护主体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

(一)日常维护。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

(二)局部整修。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

(三)岁修。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五章 管护模式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与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时逐级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工程质量保质期内,若发现工程设施因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县农业农村局协调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六条  各乡(镇)可根据实际及工程设施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

(一)委托管护模式。由村民委员会牵头,依托已成立的农民用水协会,或组织受益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工程设施进行管护。

(二)专职管护模式。由村民委员会将管护区域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等张榜公布,公开聘用管理工作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三)流转管护模式。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流入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管护,村委会进行监督管理。

(四)物业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依法依规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管护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灌溉管理公司引入物业化方式进行管护。

(五)其他管护模式。各乡(镇)也可自行探索切实可行的管护模式。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十八条  管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九条管护工作人员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实行分时段常态化巡查,农忙时段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农闲时段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巡查档案。

第二十条管护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工程设施有破坏、损坏情况,应立即向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报告,由管护主体先行解决;不能解决的,村民委员会必须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并协助处理,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修复或赔偿。对发现的故意破坏、盗窃工程设施等行为及时报案,提请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维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到现场查看,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

第六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健全完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补助、村(组)集体经济收益、村民“一事一议”、使用者付费和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拓宽管护资金来源渠道,确保建成的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主要包括:

(一)财政资金

1.视县财力给予支持。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净结余资金。

(二)自筹资金

1.管护主体自筹的管护资金。

2.高标准农田及项目工程设施设备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

3.村(组)集体经济收益、村(组)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等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原则上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财政资金安排的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按照有关项目建设程序执行,由村民委员会据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把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相关维修管护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安排专人管理,作为申请财政资金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村级管护员薪资待遇根据管护面积由村民“一事一议”会议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村级管护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职责,根据考核办法核定工资发放金额,进行统一发放。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将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中,由农业农村局制定考核细则,并对各乡(镇)建后管护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落实情况予以考核打分。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确定的建后管护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因管护人员履职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情况,或知情不报等情况,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工资或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恶意损坏工程设施设备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辱骂或殴打管护人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村民委员会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建后管护的政策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毁工程设施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属地管理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高效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八章 附录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