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索引号 QT001/2024-000132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奇台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3-19
文号 奇政办规〔2024〕2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奇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QT001/2024-000132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奇台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3-19
文号 奇政办规〔2024〕2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奇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奇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奇政办规〔2024〕2号

奇台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奇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奇台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8日     

奇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024年3月7日奇台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精神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7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指导监督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外聘法律顾问的,可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采购,也可由各政府工作部门自行采购方式进行。鼓励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单独聘请或者联合聘请法律顾问。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的有关规定,选择符合外聘条件的律师事务所。

县人民政府选聘执业律师和法学专家的,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中法委发〔2021〕1号)要求,按照公开公正、自愿有偿、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遴选。

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的,应从政治上把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的,可征求县司法行政部门意见。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为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

县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县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机构全面工作。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为本单位首席法律顾问,积极推进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原则上应当从本单位公职律师中选任,外聘法律顾问可以从法学专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中选聘。

积极鼓励各机关单位、人民团体组织其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向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公职律师。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考察、推荐等工作;

(二)联系协调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相关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对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三)草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制作聘用证书;

(四)负责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

(五)负责草拟、完善法律顾问相关工作制度。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法律顾问电子信息数据专家库,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储备,长期联系、动态调整、即缺即补。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严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在业内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参加选聘的律师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内容;

参加选聘的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等领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律师事务所拟委派常驻坐班律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实际执业经验,有较强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尤其对行政法、合同实务、诉讼案件代理等领域有较深研究。

(五)熟悉县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一定国内国际视野,自觉遵守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制度并服从管理;

(六)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七)担任政府法律顾问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资产处置和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可以应邀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三)为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及咨询,参与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参与重大信访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研究及处理工作;

(四)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论证、审查、评估等工作;

(五)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根据需要参与对外交往、合作项目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草拟、修改、审核重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七)协助进行法治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队伍法律素质;

(八)办理县人民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任用聘用单位授权或者同意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调研、论证、会议;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五)与任用聘用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顾问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法律顾问合同备案制度。县政府工作部门自行聘请法律顾问的,应当于聘请文件印发或合同签订15日内,将聘请法律顾问基本情况报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法律顾问聘请文件或合同以及与聘请法律顾问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顾问聘期内,县政府工作部门提前解除与法律顾问之间聘用关系的,应当在解聘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解除聘用关系的正式文件、解聘原因情况说明以及与解聘法律顾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交流制度。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法律顾问进行经验交流、专题研究等,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综合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具书面咨询意见,且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后,提交法律顾问机构。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机构对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在综合分析其法律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法律意见书,附具体承办法律顾问的意见,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有关部门、机构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参加,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并介绍有关情况,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需要法律顾问机构可以邀请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农业农村、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与会法律顾问和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法律意见书,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保证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

(二)按要求参加或者列席县人民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对在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更不得以人民政府的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五)在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活动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县人民政府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牟取利益。

(七)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不得以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招揽或开展业务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八)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人民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九)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县人民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十)与县人民政府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纪律,被暂停执业、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不遵守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在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县人民政府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五)其他有损政府形象和政府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将法律顾问解聘情况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对法律顾问参与法律事务进行统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以前,向法律顾问机构反馈所聘法律顾问参与咨询、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的履职情况。

法律顾问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发表上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立法律顾问定期考核制度。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应当于法律顾问服务期每满一年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法律业务能力、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综合情况进行年度服务质量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法律顾问奖惩、续任续聘、解任解聘的主要依据,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更新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年度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法律顾问基础分为70分,设置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态度和质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情况两项,采取扣分制;同时设置加分项目30分,采取加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履行职责的态度和质量(40分)

1.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相关会议、活动或者不接受指派的工作任务的,一次酌情扣5分;

2.参加相关会议、活动迟到,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一次扣3分;

3.未按时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情况,一次扣1-5分;

4.提交的书面法律建议或者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实质内容或者被认定未提出有价值的法律意见的,一次扣2分;

5.对于法律顾问完成的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反馈为不满意的,一次扣2分。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情况(30分)

1.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相关秘密和所承担的工作信息的,一次扣5分;

2.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一次扣5分;

3.利用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一次扣2-5分;

4.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任用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一次扣5分。

(三)加分项目(30分)

1.按要求承办有关会议、活动的,一次加5分;

2.提出的建议意见,被党委、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3分;被相关部门采纳的,一次加2分;

3.对于法律顾问完成的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反馈为满意的,一次加2分;

4.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处理效果好,造成良好社会影响的,一次加5分;

5.参加司法行政部门指派的法治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一次加3分。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分以上不满90分)、称职(60分以上不满75分)和不称职(不满60分)四个等次。政府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如下: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法律顾问,下一年度予以提前解聘;

(二)法律顾问聘期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司法行政部门将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三)法律顾问聘期内,三个年度总考核结果前5位的,政府法律顾问换届时优先聘用。

第二十六条 本县区域内各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法律顾问机构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有效期五年,由县司法局负责具体解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