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索引号 QT002/2026-000017 信息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6-08-25
文号 奇政办规〔2026〕5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奇台县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QT002/2026-000017
信息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6-08-25
文号 奇政办规〔2026〕5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奇台县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奇台县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奇政办规〔202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奇台县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奇台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5日   

奇台县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为高效盘活土地资源,规范我县国有农用地租赁管理,切实解决“三农”领域突出问题,保障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协同联动的共管机制,使用统一规范的国有耕地、园地、林地租赁合同文本,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委托相关单位管理,健全多方共赢的利益分配模式,持续完善管理规范、标准统一、运转高效、公正公开的国有农用地管理流程和缴费体系,强化农用地的可持续发展管理,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挖掘耕地潜力,实现财政、村集体、村民三方收入的稳步增长。

二、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5〕44号)要求,明确国有农用地发包主体、发包程序、规范承包期限、完善承包价格调整机制、严格承包收入管理,确保辖区内国有农用地依法依规使用。

(一)明确统一发包管理主体。辖区内已依法确认由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由村集体负责发包与日常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园地的行业指导,林业和草原局做好林地、草地的指导和监管。其余国有农用地由自然资源局统一负责发包与日常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国有农用地权属确认、用途管制、不动产登记、规划统筹及监督考核工作。

(二)明确统一发包方式。自该细则印发之日起,针对新发包国有农用地均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发包。已依法确认由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土地流转规定执行。

(三)明确一个交易平台。辖区内国有农用地(含已依法确认给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土地统一纳入“昌吉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四)明确承包期限。结合国有农用地土地用途、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与具体管理需求,鼓励耕地以5-10年、园地以10-20年为周期、林地结合县域实际情况分树种与承包人确定承包年限进行承包经营,但不得突破法律、行政法规上限规定(参考法律法规、文件:1.《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昌州政发〔2014〕104号第八条“国有农用地租赁期满后,原则上不再租赁,由县市、农业园区按照区域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确需租赁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种植业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5年,林业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等政策)。已依法确认由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土地相关政策执行。

(五)规范承包价格调整机制。结合国有农用地的耕作条件、区位优势、开发熟化程度、基础设施配套程度、承包期限等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辖区内国有农用地发包价格指导依据。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更新评价,评价成果要及时在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奇台县人民政府2023年公布了奇台县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奇政函〔2023〕24号),并于2026年更新了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后,土地发包价格同步更新。奇台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农用地基准地价对国有农用地租赁价格进行评估,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执行。已依法确认由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参照村集体土地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六)规范承包收入管理。自该细则印发之日起,新发包国有农用地需严格按照收入有关规定,按合同约定分年度将土地租金征收,统一纳入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进行收缴,全额纳入地方国库,规范缴库程序,不得截留、挪用。严禁将未来年度收入提前征收,虚增当期财政收入。严禁违法违规通过抵押、担保国有农用地经营权等方式新增隐性债务,坚决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已依法确认由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土地发包收入纳入农村集体财务核算和收益分配范围。

(七)规范用水管理秩序。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地”原则,优先保障第二轮土地承包地合法用水,适度保障集体土地用水,在不突破当地用水总量和地下水控制指标前提下,有序保障国有农用地用水需求。在确保耕地不撂荒超过两年以上的基础上,对无水源保障的国有农用地,发包管理主体坚决不予发包。

(八)规范日常监督管理。自该细则印发之日起,发包国有耕地、园地需统一使用自治区《国有农用地(耕地、园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国有林地、草地由林业和草原部门制定租赁经营合同范本,对承包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归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定期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处理违约行为。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妥善处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已依法确认由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参照《自治区农村集体为承包到户资源(纳入机动地管理范围土地)发包合同》执行。

(九)依法严查公职人员违规经营土地问题。严禁公职人员违规经营土地,对公职人员依法取得的国有农用地,对其投入可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补偿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利用职权或影响力违规取得土地,以及通过低价承包、转包买卖、套用他人名义违规经营等问题,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联动开展执法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对违法行为按部门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同时,强化与乡镇、村组信息共享,鼓励发挥群众日常监督作用,畅通举报电话与举报平台,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合力。执法监管工作中若有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等行为,报请县人民政府依规予以追责,工作中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相关单位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国有农用地管理协调工作机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及各乡镇具体落实,统筹协调解决国有农用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农用地管理监管机制,县、乡镇依托自治区农用地管理平台、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等途径,加强属地农用地巡查、监管,积极防治农用地违规使用、超面积种植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政策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乡镇公示栏等渠道,广泛宣传农用地管理政策法规及工作要求,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和参与度;设立举报热线,鼓励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25日起施行。后续若国家、区、州出台国有农用地管理相关新政策文件,若与本内容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区、州最新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