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奇台县房产管理局部门决算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单位概述
一、部门、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部门主要职能和机构设置情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奇台县房管局是贯彻国家及区、州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根据县建设行政部门的安排,负责全县住宅建设和房产开发管理工作,培育规范房产市场,指导房产交易、租赁、抵押及其他经营活动;负责房产权属登记发证、房产产籍档案整理保管;组织对危房的鉴定;指导监督房屋拆迁工作。
对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情况
县编委核定机构类别为公益一类,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8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3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现有在编在岗人员13人,财政统发10人,单位自筹发放工资3人。下设机构如下:
1、综合办公室
负责全局日常工作,协助局领导抓好政治、业务学习、安全教育、普法、来客接待等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负责考勤、人事管理、劳动工资、人才培训、人事档案管理和职称评聘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年度预决算工作及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秘、行政档案、人事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公有资产管理、办公用品采购、报刊征订、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房地产信息的发布,政务信息和目标考核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管理政策调研,研究制定全县房地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编制工作,负责制定房地产业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
2、公租房管理所
负责公有房地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公租房的出租、招租、互换手续,并收取租金;负责直管房地产的地籍管理;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养护工作,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配租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代收租金。
3、交易中心
负责办理房屋买卖、转让、分割、赠与、继承等产权过户手续;负责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负责为产权登记、房屋征收等相关业务提供准确面积依据;负责房产信息网络的建设、维护及监控;负责收集、处理各类房产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房产信息服务。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奇台县房产管理局部门决算。
第二部分 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三、收入支出决算表
四、收入决算表
五、支出决算表
六、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八、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九、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行政事业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二十、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十一、资产负债简表
二十二、资产情况表
二十三、国有资产收益征缴情况表
二十四、××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及说明
第三部分 奇台县房产管理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412,696.22元,本年支出合计1,059,008.30元,收支结余353,687.92元。
二、部门收入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412,696.22元,其中事业收入--交易费和证明费1,402,359.74元,其他收入(利息)10,336.48元。
三、部门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1-12月支出合计1,059,008.30元。
(一)、事业支出1,050,793.77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78,848.94元;拨出经费支出90,519.16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36,401.67元;个人和家庭支出45,024.00元。
(二)、经营支出8,214.53元,其中销售税金营业税10,700.72元;城建税1,709.66元;教育费附加913.19元;地方教育附加608.78元,应交增值税贷5,717.82元。
四、部门结转结余情况说明
本单位2016年当年收支结余353,687.92元,事业结余 353,687.92万元。
五、部门“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因本单位属自收自支单位,财政未安排公用经费,故2015、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数为零。
六、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七)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