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区、州、县人民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产业园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相关配套优惠政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产业园(矿区)入驻企业进行宏观指导、管理、组织和协调,维护产业园(矿区)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产业园招商引资工作,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管理产业园的投资项目,并为产业园企业做好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工作,以及签约、意向项目跟踪服务工作;
(四)根据县人民政府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加强产业园(矿区)土地监管,提高土地利用率;
(五)负责产业园(矿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并负责产业园(矿区)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产业园(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综合协调产业园(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八)协调行业协会,制定石材行业品牌保护措施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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