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奇台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已经奇台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4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奇台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关于调整奇台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昌吉州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提升行动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扩大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建成区面积17.35平方公里,禁燃区面积调整为14.1平方公里,占建成区面积的81.26%。
禁燃区区域为:文昌东街--上海路--天东北路--昌吉东路--天西北路--上海路--文昌东街--迎宾路--麦香西街--东风南路--吐虎马克街--迎宾路--昌吉东路--八家户中街(天山东部物流园)--伊利东路(天山东部物流园)--纵三路(翰景轩小区)--昌吉西路--南湖路--吐虎玛克西街--纵西一路--西四路--麦香西街--西三路--团结南路--横三路--八家户路--纵西一路--文昌西街--西三路--纵西二路--西四路-旱码头西街--西二路--靖宁河河道--健康西路--团结南路--天悦丽景小区--西大街--友好路--东三路--水磨河--旱码头东街--东三路--文昌东街。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一)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粉、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高污染燃料设备。
(三)禁燃区范围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住建、市监、商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