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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奇台县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5 13:03:44 来源: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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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QT002/2021-000001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12-15
文号 奇政办发〔2020〕40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奇台县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QT002/2021-000001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12-15
文号 奇政办发〔2020〕40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奇台县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奇台县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奇台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奇台县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7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18〕2号)要求,为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住房租赁市场规模,构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创新住房租赁综合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形成管理层次清晰、部门职责分明、便民服务高效、依法监督落实、平稳健康发展的住房租赁市场。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做好奇台县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决定成立奇台县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范凤娟  县委常委

副组长:彭  静  副县长

成员:时念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

王  冬  财政局党委书记

解军文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

王  斌  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

段永忠  教育局党组书记

闫相和  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

闫维青  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书记

饶  伟  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支部书记

王吉祥  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赵  靖  司法局局长

张小斌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石丰富  民政局局长

李德龙   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卢昌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魏志刚  公安局副局长

杜淑斌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魏  巍  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徐  超  供电公司总经理

奇台镇、西北湾镇、古城乡人民政府乡镇长

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时念龄兼任,副主任由杜淑斌兼任,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日常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构建全县统一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以现有数据共享平台和政务服务信息系统为基础,整合住建、自然资源、公安、税务、财政、市监等相关部门服务功能,实现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与部门业务系统平台信息共享,实行统一归集、统一监测、统一管理。向社会提供租赁信息发布、房源信息核验、租赁价格监测、租赁市场日常监管等服务功能。

牵头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税务局、政资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扶持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鼓励各类投资者成立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形成多元化住房租赁市场参与主体。住房租赁企业可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提高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管理、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格局。

牵头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监局、税务局

(三)建立住房租赁信用管理体系。

1.在全县统一的住房租赁服务信息系统平台。建立经营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等各类住房租赁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实行“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在平台首页公示,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监局

2.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和审核标准。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发布管理,确保房源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充分保障租赁当事人权益。

牵头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发改委、市监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政资中心

3.定期发布住房租金信息。为住房租赁交易提供参考,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并在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确押金数额、管理方式和返还时间。除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租赁当事人可自主选择住房租赁押金监管服务。

牵头单位:发改委

配合单位:财政局、住建局

(四)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

1.根据市场需求和区位产业特点,规划建设自持性租赁住房。新建、配建租赁住房,增加租赁住房市场供给。

牵头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2.积极盘活存量住房用于租赁。鼓励个人将闲置住房委托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与开发企业合作,通过购买或租赁库存房源开展租赁业务。

牵头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市监局

3.允许将现有住房按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有关规定改造后租赁。如改建住房涉及利害关系人,应避免发生矛盾纠纷,保障其合法权益。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不得加建卫生间、厨房。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居住。

牵头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奇台镇,消防救援大队

(五)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1.落实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奇台县户籍以外的流动人口到拟居住地警务室报备登记流动人口信息,符合居住条件的办理临时居住证凭条或居住证(登记时间满六个月的可办理居住证),持有居住证凭条或居住证方可签订出租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居住证凭条或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公积金管理部门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

牵头单位:公安局

配合单位:奇台镇,住建局、教育局、卫健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落实优惠政策。税务局按税法规定要求征收房屋租赁涉及的各项税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落实住房租赁有关政策;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牵头单位:税务局

配合单位:奇台镇,财政局、住建局

(六)创新住房租赁综合管理和服务体系。

1.创新住房租赁综合管理体系。构建县、乡(镇)、社区三级住房租赁综合管理体系,加强房屋租赁备案,逐步提高备案率,施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形成权责分明、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长效综合管理体系。

牵头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奇台镇,公安局、政资中心

2.完善住房租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窗口单位服务功能,主动承接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开设便民服务窗口,提供外来人员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公共服务。

牵头单位:奇台镇、古城乡、西北湾镇

配合单位:住建局、公安局、政资中心

(七)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1.落实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新社综办〔2012〕17号)和《奇台县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准租准住准聘”制管理工作规范》文件要求,落实责任任务,租赁房屋按《星级管理制度》评星,三星级房屋优先出租,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及租赁当事人行为,依法维护住房租赁企业及当事人权利。租赁房屋内承租人必须在警务室报备并登记信息。

责任单位:奇台镇,公安局、住建局、市监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税务局、民政局、卫健委、教育局

2.引导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制定《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引导租赁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租期、租金及调整频次、调整幅度等相应条款。定期发布住房租金价格信息,增加租金价格透明度,抑制租金异常上涨,保障承租人长期稳定租居。

牵头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奇台镇,发改委、司法局、市监局

3.保障承租人安全居住。督促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严格遵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禁将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严禁使用木板、泡沫彩钢板等易燃材料进行出租房建造或分间隔离,严禁擅自改装电气线路、燃气管道,严禁在出租房单间内使用明火。

牵头单位:公安局

配合单位:住建局、商务工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

4.加强住房租赁市场规范管理。开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管理专项检查,加强监测预警,强化物业管理,禁止群租行为。将中介企业违规行为和租房个人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予以公布。

牵头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奇台镇,公安局、市监局

5.明确不能出租的范围。租赁住房及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行业标准,并具备给排水、用电等必要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出租:

(1)无房屋权利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2)属于违法建筑的;

(3)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或存在治安隐患的;

(4)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批准的;

(5)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租赁住房对外出租时,应通过县住房租赁监管和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核实,并编制全县统一的房源信息编码。租赁当事人不得通过县住房租赁监管和服务平台对外发布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

牵头单位:奇台镇、古城乡、西北湾镇

配合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6.加强“住改商”“住改仓”管理力度。对“住改商”经营者,按照《物权法》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符合消防技术范围,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向行政执法部门报备,同时书面告知所在地社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对未依法整改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执法部门书面告知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民政部门暂缓办理其相关行政审批业务。

牵头单位:市监局

配合单位:奇台镇,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

(八)完善配套政策制度。公安、发改、税务、民政、教育、市场监管、人社、卫健、自然资源、住建、司法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实施配套措施,确保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明确住房承租人在基本医疗、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健康促进、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事务、住房保障和公积金提取等方面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稳步推进“租购同权”工作。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九)完善信息采集机制。运用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做好住房租赁信息收集、登记备案和老旧院落物业管理监督指导及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加强网格化管理,调动辖区网格员和物业管理人员协助做好外来人员登记,配合对租赁房内发生的治安、消防等违法案件进行应急处置。租赁住房内发现从事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牵头单位:奇台镇、古城乡、西北湾镇,公安局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工作部署要求,统一思想、压实责任、落实措施,扎实积极有序开展各项工作,确保住房租赁试点相关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强政策宣传。住建局要通过发放告知书、宣传手册以及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宣传等形式,加大住房租赁相关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引导支持和参与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对试点推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进行通报。

(四)建立考核机制。将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以从严从实的要求推进工作取得实效。要按照任务分工,定期报送工作推进情况,确保试点工作按时、按要求、有序推进,为全面发展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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