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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奇台县宅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始时间:2023-06-06 征集状态:- 结束时间:2023-06-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奇台县宅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奇台县宅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宅票是指农户将依法登记的闲置宅基地按照自愿有偿(无偿)的方式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保留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15年期限的宅票。 第三条 宅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配置、依法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对长期无人居住、坍塌或倒塌的危房,鼓励无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保留其宅基地资格权并享受优先分配权,发放无偿退出宅票。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户,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也可采取协商的方式对地面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 第六条 宅票主要面向老旧房屋整治、美丽乡村建设、因公益设施建设或自然灾害搬迁等农户发放。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放宅票时,必须保证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保留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做为宅基地预留地。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票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宅票的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 农户持依法登记的不动产证书、身份证明、家庭成员承诺书及退出宅基地的申请材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第十条 审核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7个工作日后,农户采取有偿或无偿方式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协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申请报告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拆除宅基地地上附着物 农户将申请退出的宅基地地上附着物进行拆除。 第十二条 审核注销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户的不动产证书、身份证明、家庭成员承诺书、拆除证明等进行审核,并由乡(镇)村镇规划建设发展中心工作人员核实后,依法注销不动产证书。 第十三条 宅票申领发放和备案 各乡(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将退出宅基地的申请材料、身份证明、家庭成员承诺书、拆除和注销证明等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宅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宅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宅票: 1.违反“一户一宅”原则的; 2.违法建设用地的; 3.违法超占集体建设用地的; 4.不按规划和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5.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 6.产权存在继承、转让、界址不清、权属争议等纠纷的; 7.已设立抵押权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宅票的使用 第十五条 农户持宅票可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配置宅基地。 第十六条 农户持宅票在县域范围内跨村跨乡申请宅基地,需经新接纳地三分之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同意,一次性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后,获得宅基地配置。有偿使用费原则上按照不低于20%宅基地基准地价收取,具体收取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宅票有效期为15年。 第四章 宅票的收回和补发 第十八条 农户持宅票获得宅基地配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九条 农户家庭成员整户消亡的,宅票自动作废。 第二十条 宅票证书灭失、遗失的,宅票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声明期满30日后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宅票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在县域范围内试行,县域范围内改制后的原国营农牧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奇台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制度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试行情况作出调整的,以新调整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奇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奇台县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申请书.doc 2.奇台县XX乡(镇)XX村无偿(有偿)退出宅基地协议书.doc 3.奇台县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