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粮食收购企业:
2023年夏粮收购在即,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之规定,为做好奇台县夏粮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计划在本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企业。
二、备案条件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具有符合粮食购销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仓储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资料清单
《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申请表》、《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1、2,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可以现场提交备案材料,地址:奇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10办公室;也可以采取信函、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进行备案。
通信地址:奇台县团结南路4574号奇台县发改委
联系电话:0994-7211447
五、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业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