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奇台县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行政许可事项180项)
一、奇台县委宣传部(2项)
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38条、第39条。
2.权限内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审批。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35条、第37条。
二、奇台县委统战部(1项)
1.清真食品标志牌的核发。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
三、奇台县委编办(1项)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9条。
四、奇台县自然资源局(31项)
1.权限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29条。
2.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发>办法》第32条、第33条。
3.临时用地审批。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28条。
4.权限内国有荒地开发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9条、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6条。
5.采矿权新办申请(县级发证矿山)、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4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6条。
6.权限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7条。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7条。
8.权限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7条。
9.权限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1条。
1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1条。
11.临时占用草原30公顷以下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40条。
12.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50条。
13.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52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3条。
14.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50条。
15.权限内牧草种子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条、第26条。
16.防火期草原上生产活动野外用火的批准。
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18条。
17.在草原防火期内、对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批准。
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18条。
18.对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颁发草原防火通行证
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22条。
19.森林采伐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20.权限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1条。
2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因特殊情况野外用火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1条;《森林防火条例》25条。
22.调运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审批。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
23.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依据:《草种管理办法》第27条、第28条。
24.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依据:《草种管理办法》第20条、第21条。
25.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8条。
26.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61条。
27.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
28.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5条。
29.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
30.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
3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5条。
五、奇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项)
1.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13条。
六、奇台县应急管理局(2项)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19条 。
2.(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期。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七、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3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2.排污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1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条、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0条。
八、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3项)
1.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公司法》第23条;《公司登记管条例》第43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1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42条、第43条、第47条、第48条;《合伙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第27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第9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19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第24条。
2.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8条、第10条、第12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第15条、第16条。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2条、第16条、第48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30条。
4.食品(含保健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第20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
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新办、变更、注销。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18条、第21条。
6.食品(含保健品)生产许可核发、变更、延续、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第13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40条、第41条。
7.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新办、变更、换证、补证、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条、第14条、第29条、第30条、第52条。
8.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核准。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31条。
9.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试行)。
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5条。
10.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的核发(试行)。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52条。
1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核发(试行)。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52条。
12.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
1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
九、奇台县财政局(1项)
1.会计代理记账资格许可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6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3条。
十、奇台县教育局(4项)
1.教师资格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0条;《教师资格条例》第12条 。
2.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3.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4条。
4.校车使用许可。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
十一、奇台县公安局(19项)
1.户口迁移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奇台县全面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户籍管理规范》第8条、第6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98条。
2.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
3.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
4.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
5.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
6.焰火燃放许可。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
7.刻章业备案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条。
8.旅店业备案办理。
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6条。
9.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7条。
10.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1条。
11.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3条。
1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
1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23条。
14.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
1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
16.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8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7条、第20条。
17.非机动车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
18.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7条、第20条、第21条、第28条。
19.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7条、第22条、第24条、第34条、第42条。
十二、奇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14项)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第五章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32条。
2.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第33条。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第16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4.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条、第16条、第17条。
5.护士执业注册。
依据:《护士条例》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31条、第32条。
6.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20条。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23条、第27条。
8.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8条 第11条、第114条。
9.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
10.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11.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11条 。
12.权限内使用三类传染病菌(毒)种单位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7条。
13.医务人员公开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的审批(试行)。
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43条 。
14.再生育审批。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17条、第18条。
十三、奇台县交通运输局。(11项)
1.权限内的涉路施工 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
2.出租车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13条;《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
3.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5条、第50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5条。
4.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3条、第25条。
5.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5条。
6.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18条、第33条、第21条。
7.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第10条。
8.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新增客运班线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1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15条。
9.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8条。
10.权限内道路客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8条、第39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13条。
1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8条、第39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13条。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奇台县税务局(4项)
1.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
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
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页。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
十五、奇台县民政局(4项)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第7条、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条。
2.民办非企业修改章程核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
3.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
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15条、第17条。
十六、奇台县农业农村局(19项)
1.权限内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3条。
2.权限内农药经营许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24条。
3.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条、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7条。
4.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款;《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11条。
5.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1条。
6.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1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3条。
7.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0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18条。
8.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5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26条。
9.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3条。
10.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1条。
11.执业兽医注册。
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4条。
12.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3条。
13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
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
14.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依据:《养蜂管理办法》第3条。
1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依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办法》第12条、第13条、第31条。
16.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依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8条、第15条、第20条、第23条。
17.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其它农业机械进行实地安全检验。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
18.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
依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
19.回收报废农业机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定。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
十七、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5项)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17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3.权限内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链接的审批。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7条、第32条。
4.自建排水设施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链接的审批。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21条。
5.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22条、30条;《城镇燃气管理调条例》第20条。
6.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21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
7.商品房预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
8.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
9.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设备的审批。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7条、第26条。
10.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8条。
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
12.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9条、30条、31条、33条。
13.临时城市道路占用的许可。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6条、第31条。
1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第17条。
15.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第14条。
16.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4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2条。
1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
18.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
19.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19条、第11条。
20.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11条。
21.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依据:《城市管理条例》第20条。
22.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43条;《城市供水条例》第30条。
23.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24条。
24.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核准的许可。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8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法》第16条。
25.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第14条。
十八、奇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项)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1条、第4条。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38条、39条。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6条。
十九、奇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15项)
1.娱乐场所设立、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审批。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第12条。
2.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审批(适用于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变更审批)。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3条。
3.权限内设立互联网上服务经营场所审批。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4条、第7条、第13条。
4.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变更审批。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3条。
5.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依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17条。
6.权限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审批”)。
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32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
7.特殊体育经营项目的许可。
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
8.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1条、第36条。
9.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未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8条。
10.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5条。
1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8条 。
12.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
1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0条。
14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0条。
15.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6条。
二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昌吉执法支队奇台执法大队(3项)
1.权限内车辆拉运不可解体物品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1条;《路政管理规定》第15条。
2.权限内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
3.权限内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增设加油站、加气站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
二十一、奇台县烟草专卖局(4项)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条;《烟草专卖法》第13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2条。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1条。
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9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17条、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