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奇台县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
奇台县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全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确保发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部门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对野生动物资源和公众生命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遵循“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四、疫情监测及报告
(一)对本区域内野生动物的越冬地、繁殖地、停歇地及主要活动地,指定管护员和发动群众进行实时监控和巡查,及时了解野生动物疫病信息和活动状态,真正做到掌握信息并排除隐患。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处置。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非正常死亡的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抽搐、打转、发热、行为失常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隔离、消毒等应急防控措施。同时,要及时通知县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动物样本的采集及病理检测工作,经动物防疫部门初步确认后,在2小时内上报上级疫病防控部门。疫情发生期间,各相关区域和单位要做到有专人值班,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实行每天报告制,因瞒报、迟报和漏报造成疫情扩散或造成重大危害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五、疫情分级及确认程序
(一)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种类、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和疫情流行趋势等情况,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疫情分级标准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I级):
1.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暴发I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大面积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2.我国尚未发现的或者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在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生,且可能存在扩散风险的;
3.全国2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重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的;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
1.陆生野生动物暴发Ⅱ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的;
2.自治区境内2个以上地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较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的;
3.自治区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
1.陆生野生动物暴发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的;
2.1个州的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的;
3.州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为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
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I、Ⅱ、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以外疫病引发的疫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的。
(二)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确认按以下程序认定:
1.发现野生动物疑似疫情,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及时报请上级防疫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样,由州林草局或其认可的鉴定机构对疑似疫病进行鉴定。
2.疫情不能确认的,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请州林草局或其委托机构派专人将疫病样品送自治区或国家林草局认定的相关检验鉴定机构进行确认。
3.疫情一经确认,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州林业和草原局。
4.对连续出现野生动物无故死亡或患病,有传染嫌疑的,应作为疑似疫情对待。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发生区域实行临时隔离、封锁,防止人员、畜禽进入区域与野生动物直接接触或从事其它干扰活动。
六、应急组织机构
为全面做好疫情发生区域内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现成立奇台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指挥部,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木 沙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张小斌 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于守江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王文涛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杜少华 县水利局党组书记
王 戬 县财政局局长
谢宝华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黄 超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伯文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何 江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东风 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奇台分局副局长
塔西浦拉特 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张小斌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于守江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七、应急响应
确认疫情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措施的具体技术规范,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标准,以及现场诊断专家组、临时现场处理技术组的建议执行。
(一)应急启动
野生动物疫情预警发布后,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林草部门报告情况,实行24小时值班,动物疫情监测防控技术人员随即进入待命状态。
(二)现场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出现场处置组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迅速协助疫病发生地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1.督促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立即封锁疫情发生点周围5公里范围的野生动物较集中的栖息地、停歇地、集群活动区,并实施全日巡查监控。巡查监控的重点是观察野生动物栖息情况,对死因不明的野生动物立即交送防疫部门检疫。
2.督促指导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将疫情发生地区的牧户家中的饲养牲畜按照疫情应急处置要求,做好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预防工作。
3.监督指导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根据需要暂停易感染家养牲畜及其产品进出。
4.需要应急处置野生动物的,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须按有关法律法规报请国家林草局或自治区林草局批准外,其它野生动物种类均由疫情发生地的上级主管林草部门详细登记后,由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有关部门按防疫要求处置。
5.协调组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专家,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对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迁徙、停歇和集群活动等情况进行认证,并对野生动物实行疫情检测,掌握疫情动态。
6.疫情应急防控期间,指导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严格执行疫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疫情发生地的乡镇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点向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逐级每天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情况,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7.各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三)疫区管控措施
1.封锁疫区,阻止疫区内动物外运或外窜,防止疫区外人员、动物进入疫区。对过境停留和经过疫区的动物、运输器具等实施严格的消毒和除害处理。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动物及其产品要及时进行处理或就地焚毁。对疫区人员分类监控或隔离观察。
2.对疫区内的疫源动物及尸体进行灭除、清理、焚烧、掩埋、消毒。确定适宜的清理范围、清理对象,防止超范围乱捕滥猎。
3.停止畜禽类产品交易,在流通领域发现染疫畜禽,必须依法就地处理,不得放行。对受污染的栖息环境和涉及物品、用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彻底消毒,防止病原扩散。对健康动物实施预防免疫措施,阻断疫病传播途径,最终达到消灭疫情目的。
4.对疫区进行全面监控,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开展疫情预测预报工作。及时通报有关区域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将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停止预案
自疫情发生区域内最后一头(只)发病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和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时,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落实保障措施
(一)部门合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在科学监测的基础上,科学预测疫情发生、发展的趋势,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落实物资保障、消杀灭毒、封控隔离、无害化处理、人员安全保障、检验检疫等措施。
(二)资金保障。县财政部门要将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经费纳入预算,落实疫情防控、监测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确保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三)物质保障。县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后,按要求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消毒药剂药械、日常监测、样品采集、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因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可由县人民政府或上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应急物资紧急调运。
(四)技术和人员保障。县农业农村局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依托单位,设立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建野生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负责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意识;建立群防群控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生态管护员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发现报告和自身防控,做到群防群控。
九、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突发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承担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生境恢复情况,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溯源情况,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建议。评估报告报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二)表彰抚恤。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因参与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三)责任追究。对在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防控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对未经授权私自泄露相关野生动物异常情况信息的;对未经授权在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现场私自开展样品采集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宣传保障。坚持科学宣传,宣传科学的原则,积极正面宣传,及时应对疫情舆情,解释疑惑,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做好防控宣传工作。
(五)灾后恢复。突发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野生动物资源恢复。
十、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预案根据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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