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相关单位:
《奇台县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及申报验收办法(试行)》已经奇台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9日
奇台县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及申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奇台县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昌吉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昌州政办发〔2022〕42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奇台县农村地区燃煤取暖居民及相关实施、运营单位是清洁取暖工作的实施和运营主体,此次奇台县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对象为农村地区燃煤取暖居民及相关实施、运营单位。
第三条 补助范围。根据《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0〕163号)《昌吉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昌吉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昌州政办发〔2022〕42号)要求,奇台县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纳入《昌吉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热源清洁改造项目,资金补助范围如下:
1.电采暖设备购置并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的费用;
2.燃气壁挂炉购置并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的费用;
3.应由用户承担的低压调压箱至金属软管前(含金属软管)燃气设施建设费用,补贴总额不超过该部分燃气设施建设总投资;
4.应由用户承担的变压器至计量表前(含计量表)电力设施建设费用,补贴总额不超过该部分电力设施建设总投资;
5.使用清洁能源集中供热的改造项目中热源改造费用,补贴总额不超过该部分热源改造总投资。
第四条 补助原则。
1.奇台县农村地区经营性用房(宅基地内的出租用房、商户、养殖场、小作坊、工厂等)不享受清洁取暖补助。
2.“一户多宅”“一宅多户”改造补助问题。涉及“一户多宅”的情况,按照每户只享受一次补助的原则;涉及“一宅多户”的情况,在同一宅基地内既分户又分房居住的按户籍、按设备购置数量可分别享受补助。
3.经营场所与农户住房连体的只对住宅进行补助。
4.对已采用“煤改电”“煤改气”取暖的低保户、五保户等农村困难群众,除享受实际补助外,再给500元特殊补助。
第五条 补助标准。昌吉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以各乡镇人民政府清洁取暖改造完成户数给予户均10000元的补助,州级财政对2022年度清洁取暖改造完成质量高、进度快,并通过验收的,户均再增加10000元补助。
煤改气模式:
1.应由用户承担的低压调压箱至金属软管前(含金属软管)燃气设施建设费用,补贴总额不超过该部分燃气设施建设总投资。根据建设安装费用给于一次性补助,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按户补贴,不得超出户均补贴总额,超出部分由住户自行承担。
2.对采用燃气壁挂炉采暖改造的住户,购买燃气壁挂炉、散热设施,给予一次性补助,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按户补贴,不得超出户均补贴总额,超出部分由住户自行承担。
煤改电模式:
1.分散式居民改造补助费用,分为电采暖设备购置及安装补助费用、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费用和用户承担的变压器至计量表前(含计量表)电力设施建设费用三部分,其中:
电采暖设备购置补助标准:每户补助费用不超过6000元(约占总补助资金的30%);设备购置费用超出6000元的,仍按6000元进行补贴,超出部分由住户自行承担;不足60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将补助剩余资金用于煤改电低压电网配套设施项目中应由用户承担的变压器至计量表前(含计量表)的电力设施建设,补贴总额不超过该部分电力设施建设总投资。
电采暖改造与房屋门窗及外墙保温改造同时完成的,每户补助费用不超过4000元(约占总补助资金的20%);改造费用超出4000元的,仍按4000元进行补贴,超出部分由住户自行承担;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将补助剩余资金用于煤改电低压电网配套设施项目中应由用户承担的变压器至计量表前(含计量表)的电力设施建设,补贴总额不超过该部分电力设施建设总投资。
建筑节能改造不予补助的情形:2022年1月1日前已完成建筑节能改造的;2022年1月1日后已享受安居富民补贴的;建筑节能改造不彻底的。
低压电网配套设施补助标准:对整村推进的片组,在每户享受电采暖设备和建筑节能改造补助后,将补助剩余资金用于应由用户承担的变压器至计量表前(含计量表)的电力设施建设,补贴总额不超过该部分电力设施建设总投资。
2.集中式热源改造的情况,补助资金可用于集中供热设备采购及附属设施建设安装,补助金额采取以实际受热户数为准,按户均20000元进行全额补贴。补助直接拨付热源改造专营单位或施工单位。机关、站所、学校等不计入居民户数,且不享受改造补助。
第六条 清洁取暖项目的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统一调配、管理和使用。如有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第三章 项目验收流程及准备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清洁取暖改造项目建设后,将改造台账报送至住建局,以村为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分散式改造:
1.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2.房屋产权关系证明材料;
3.电采暖或燃气采暖设备购置、安装费用的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
4.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
5.昌吉州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入户登记表。
(二)集中式改造:
1.电采暖或燃气采暖设备购置发票、安装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2.昌吉州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入户登记表。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程序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清洁取暖改造项目建设后,由住建局牵头,发改委、生态环境局积极配合,组织专业队伍开展项目验收,验收合格报奇台县清洁取暖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向州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县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进度和金额,统一调配、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清洁取暖专项补助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严禁挪用、挤占和随意扣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
第十条 县财政局要确保补助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本办法制定完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共同监督。
第六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坚持清洁取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先申报、后审核、再拨付的原则,将补助资金及时下达到补助对象,并加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住建局负责统一协调全县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汇总全县清洁取暖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及时汇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住建局牵头,发改委、生态环境局积极配合,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开展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并报县人民政府后向州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并配合州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复核。
第十四条 财政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负责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关注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清洁取暖项目环评工作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根据部门职责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奇台县清洁取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