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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奇台县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23-09-27 18:24:36 来源: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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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对伊宁市、奇台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要求,我县被确定为全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之一。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宅改办将制度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建立了“县工作专班拟定、州工作专班指导、行业部门参与、乡镇村讨论”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结合最新政策,宅改办修改完善了《奇台县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经过州专班指导,县专班反复斟酌打磨,征求乡镇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与州专班和各乡镇对接沟通,均认为目前已经具备试行条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9月27日-10月3日,如有意见请反馈至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电话:0994-7210186

地址:奇台县团结南路180号农业农村局二楼204

反馈时间:2023年9月26日-10月3日10:00-14:00、16:00-20:00

附件:《奇台县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6日     

    

 

奇台县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全县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前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一户多宅、未经批准建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以及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等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奇台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严禁借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将小产权房合法化。

第四条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划分时代、一户一宅、节约用地的原则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2.尊重村民自治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依靠村民自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解决确权和权属争议问题

3.分类处理的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前提下,农村宅基地遗留问题处理方式包括补办手续、有偿退出、有偿使用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等方式。

 

第二章  “一户一宅”超占面积问题的处理

 

  历史原因造成“一户一宅”超面积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基础上,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本着节约集约、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按照《奇台县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对于“一户一宅”超出面积的,按退出或有偿使用处理。

 

第三章  “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

 

第六条  农村村民住宅依法转让、继承、赠与等原因造成“一户多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认定其中一宅,引导农户自愿退出多占宅基地。不愿退出一宅以外的宅基地的,只调查登记不发证,按有偿使用处理

      农户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因规划调整、老旧村庄整治实施等原因另批新址建房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宅基地。

      因买卖形成“一户多宅”的,按退出、调剂进行处理。买受人不愿退出一宅以外的宅基地的,按有偿使用处理。

第九条  对于我县牧民定居造成“一户多宅”的,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快牧民定居建设指导意见》文件精神进行处理,对符合规划的牧民定居点的房屋予以确权,原有宅基地只调查不登记,由所在村集本经济组织逐步进行收回。

第十条  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获得批准,形成“一户多宅”的,用途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不作宅基地对待。

 

第四章  违法占用宅基地问题的处理

 

第十  农户由于历史原因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所占用的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且是 “一户一宅”的,经使用人申请,报村、乡(镇)审查同意,在规定面积标准内依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2.历史上所占用的宅基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逐步进行拆除。

 

第五章  宅基地私自转让处理

 

    第十二条  农户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买卖宅基地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予以确权办理变更登记。

2.受让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人,在符合村庄规划及“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偿使用处理并予以确权登记。公示有异议或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应当退出;不退出的实行有偿使用,只调查不确权。

第十三条  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居民,属违法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奇台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签定宅基地收回协议,并终止原宅基地使用者的资格权,在收回过渡期(过渡期最高20年,具体期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商议决定)内实施有偿使用。

 

第六章  农户享受安居富民补助问题

 

第十四条  2011年农户在县城购买商品房享受国家安居富民补助,同时书面承诺两年内拆除旧宅基地的,鼓励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收回原有宅基地或有偿使有方式逐步收回宅基地。

第十五条  奇台县牧民享受牧民定居政策,原有宅基地只调查登记不发证。

第七章  其他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  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转非后继续在原宅 基地生产生活,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对待,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第十七条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而使用宅基地,如本人愿意退出的,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如本人不愿退出的,按有偿使用处理,并予确权登记发证。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转让房屋占用宅基地,受让人符合取得宅基地条件,且符合规划,但未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补办手续后可确权发证。

第十九条  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委会办公室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村办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等),按下列办法处理:

1.本村成员购买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建房作为宅基地使用,且 是“一户一宅”的,补办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规定标准面积内的部分确权发证。超过规定面积的部分按自愿有偿退出或按有偿使用处理。

2.非本村成员购买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的,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不愿有偿退出的,对住宅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对经营性用房不作宅基地对待,不享受宅基地权益,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农户建房用地所在乡(镇)、村及相关部门收取了有关费用的,原则上符合规划且是“一户一宅”的,在规定面积标准上限内,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不符合规划但属“一户一宅”的,只调查登记不发证。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分户条件已分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按“一户多宅”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需要,经批准两户以上村民共同使用一宗宅基地,导致无法确权发证的,按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分割(分摊)面积,确权登记发证。未经批准的,补办审批手续后,按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分割(分摊)面积,确权登记发证。

第二十三条  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宅基地批准面积及在超占部分上所修建的建筑物,在违反村庄规划的前提下,作为违章建筑,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不愿自行拆除的,只调查登记不发证,并在记事栏中注明。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宅基地合法权属来源包括:

1.《不动产登记证》;

2.自然资源部门及其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用地批准通知书、已经批准的审批表;

3.各个时期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拨(划拨、出让、处置)土地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奇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试行范围为县域内14个农牧乡镇,本县辖区内改制后原国营农牧场涉及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试行情况作出调整的,以新调整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