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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奇)应急罚〔2025〕28号
索引号:QT024/2025-000083 发布时间:2025-12-29 12:31:14 来源: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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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处罚结果(万元)处罚机关地方编码备注
1(奇)应急罚〔2025〕28号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案罚款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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