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万元) | 处罚机关 | 地方编码 | 备注 |
| 1 | (奇)应急罚〔2025〕28号 | 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 罚款 |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新疆龙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 安某 | 1 |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 831800 | ||||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奇)应急罚〔2025〕28号
索引号:QT024/2025-000083
发布时间:2025-12-29 12:31:14
来源: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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