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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奇)应急罚〔2025〕2号
索引号:QT024/2025-000007 发布时间:2025-02-05 12:32:06 来源: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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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处罚结果(万元)处罚机关地方编码备注
1(奇)应急罚〔2025〕2号新疆新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案罚款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张某0.3奇台县应急管理局831800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