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博桥恒通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万元) | 处罚机关 | 地方编码 | 备注 |
| 1 | (奇)应急罚当〔2024〕2号 | 新疆博桥恒通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 罚款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 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新疆博桥恒通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 91652325328772311K | 张某 | 0.16 |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 831800 | 已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