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奇台县)应急罚〔2024〕10号,11号,12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万元) | 处罚机关 | 地方编码 | 备注 |
1 | (奇台县)应急罚〔2024〕10号 | 奇台县鸿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案 | 罚款 |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奇台县鸿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91652325MA784MTF6F | 林某某 | 1.5 |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 831800 | 已结案 |
2 | (奇台县)应急罚〔2024〕11号 | 奇台县锐辉石材加工厂主要负责人未履职案 | 罚款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王某某 | 1 |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 831800 | 已结案 | ||
3 | (奇台县)应急罚〔2024〕12号 | 奇台县鼎发砖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案 | 罚款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奇台县鼎发砖厂 | 91652325MA79EJ7A2C | 苏某某 | 2 |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 831800 | 已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