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2023年9月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发布时间:2023-10-18 17:49:12
来源: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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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奇台县福州南路加油站 |
(奇)应急罚〔2023〕14 号 |
2023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奇台县福州南路加油站4月 15 日、21 日教育培训记录中无主持人、培训形式、参加人员、签到记录等内容,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罚款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拟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奇台县福州南路加油站给予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0.6 |
2023/8/21 |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
| 白某某 |
(奇)应急罚〔2023〕15 号 |
2023年8月18日,奇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奇台县九洲幸福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检查过程中发现:未制定2023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无5-8月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罚款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拟对白某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0(贰万元整)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 |
2023/9/18 |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
| 新疆伍德赛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奇)应急罚〔2023〕16 号 |
2023年8月31日,奇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新疆伍德赛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存在:92#汽油罐探针损坏未及时更换,液位监控管理系统未正常投入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罚款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拟对拟对新疆伍德赛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5 |
2023/9/26 |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