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处罚机关 |
| 新疆良仕酒业文化有限公司 | (奇)应急罚〔2022〕5 号 | 2022年4月6日,新疆良仕酒业文化有限公司仅有的1台“四合一气体检测仪”损坏送修后,4月6日全天及7日上午开展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中气体检测仍填写合格,该公司在有限空间发酵池作业过程中未对其中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检测。 | 罚款 | 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7000 元(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7 | 2022/4/18 |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
| 新疆金奇鼎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奇)应急罚〔2022〕7 号 | 新疆金奇鼎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号矿区和顺达采坑采场边坡工作台阶高度12.5米,与《新疆金奇鼎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奇台县黄羊山饰面用花岗岩矿2号区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工程编号:G17-012)4.1.1规定的“最终台阶高度10米”不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发现后,未采取措施消除此事故隐患。 | 罚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50000 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5 | 2022/4/23 |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
| 奇台县盈润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S303加油加气站 | (奇)应急罚〔2022〕8 号 | 营业执照负责人贾某,发证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6 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昌安字2019000017)企业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发证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3 日,主要负责人变更后,企业未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罚款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5 | 2022/4/24 |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
| 奇台县盈润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兴盛路加油加气站 | (奇)应急罚〔2022〕9 号 | 营业执照负责人贾某,发证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6 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昌安字2019000018)企业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发证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3 日,主要负责人变更后,企业未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罚款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5 | 2022/4/24 |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
| 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奇)应急罚〔2022〕10 号 |
2022 年 4 月 12 日,奇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袁某从事焊接锯片作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罚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5 | 2022/4/27 |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
| 冯某某 | (奇)应急罚〔2022〕6 号 | 2022 年 4 月 7 日,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新疆良仕酒业文化有限公司进行监 督检查时发现,4 月 6 日该公司仅有的 1 台“四合一气体检测仪”损坏送修后,4 月 6 日全天及 7 日上午开展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中气体检测仍填写合格,安全厂长冯某某仍批准开展作业,该 公司在有限空间发酵池作业过程中未对其中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检测。 | 罚款 | 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 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3000 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3 | 2022/4/18 |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
| 陈某某 | (奇)应急罚〔2022〕11 号 | 2022 年 4 月 12 日,奇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财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门卫等人员 职责,生产工人未按照岗位制定安全责任制;二是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安全生 产费用管理制度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但未落实;三是未组织制定2022年度本单位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计划;四是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企业2022年4月6日生产,但未提 取安全费用,也无使用记录;五是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 机制,无风险分级管控台账及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 | 罚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 | 2022/4/29 |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