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史某与聂某合伙售卖“三无”烟花爆竹制品,以每卷80-150元不等的价格卖出,再以每卷80元的协商价格把钱转给聂某,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约1000余元,并且史某所经营超市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烟花爆竹,其在奇台县经营销售烟花爆竹未取得任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