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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2 19:04:51 来源:奇台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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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QT024/2021-000098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8-11-12
文号 昌州安监管字〔2018〕148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索引号 QT024/2021-000098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8-11-12
文号 昌州安监管字〔2018〕148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昌州安监管字〔2018148

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昌吉高新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正常提取使用,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州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8111日至2019330

二、检查范围

昌吉州行政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重点)企业2017年以来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情况;

(二)企业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情况;

(三)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情况。

四、检查步骤和方式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8111-1130日)

各县市(园区)安监局要组织指导辖区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建立或完善相关制度、计划、安全费用提取或使用台账,并根据企业实际填写2017年和2018年《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于1130日前报各县市(园区)安监局。

(二)集中检查阶段(121-2019228日)

各县市(园区)安监局要组织执法人员开展集中检查,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中介机构或有经验的会计专家参与执法检查。

检查方式:一是询问有关人员。通过询问主要负责人安全投入的总体情况、询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购买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建设安全设施、开展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整改、安全教育培训、设备检测检验、应急救援管理、标准化建设等具体情况,明确安全投入是否达到了安全管理的实际要求。二是检查文件和台账资料。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文件,提取标准是否符合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查阅企业财务部门有关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财务账本专项账目、财务报表和购物清单、票据等,核实安全生产费用实际落实和使用情况,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并填写《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表》(见附件2)。

各县市(园区)安监局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的企业,要下达整改指令,督促企业抓好整改落实。对认识不到位、整改不认真、投入不足的企业坚决予以严惩。

(三)总结阶段(201931-330日)各市(园区)安监局要及时对执法检查发现的情况进行复查验收,汇总、整理执法检查情况,并上报至州安监局。

州安监局将于31日开始,对各县市(园区)安监局集中执法情况和企业自纠自查情况将进行督导检查,对自排自查工作不力、流于形式的单位将进行曝光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是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重要途径,各县市(园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执法人员,认真开展检查。

(二)严格检查,务求实效。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行为的,要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通过严执法推动企业足额提取和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全面分析,及时总结。各县市(园区)安监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结束后,要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总结,于31日前上报州安监局。

联系人:杨栋 联系电话:0994-2352361

附件:略


昌吉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111

(来源:昌吉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