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3-08号
当事人名称:奇台县通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MA79LJ****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三个庄子镇*******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落实环评批复防治扬尘污染要求,露天堆存原煤3983.34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8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将原煤堆场置于密闭生产加工车间的违法事实。
2.你单位总经理高**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11月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违法主体身份。
3.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4年11月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在奇台县三个庄子镇青年村奇台县鑫明砂石料厂6号房场地内露天堆存3983.34吨原煤,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将原煤堆场置于密闭生产加工车间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4.你单位总经理高**提供的《关于奇台县通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洁净型煤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州环评〔2023〕218号)复印件1份(2024年11月7日),证明根据环评批复要求,你单位应当将原煤贮存于密闭生产加工车间。
5.你单位总经理高**提供的原煤过磅单及结算单复印件1份(2024年11月8日),用于证实你单位露天堆存原煤的数量3983.34吨。
6.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1份,(2024年11月8日),奇台县通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资表1份(2024年12月1日),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2024年11月8日),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3-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请求,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逾期未整改;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三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严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