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案例一
2024年8月29日,奇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奇台县幸福南路巡逻时发现一辆车牌为新BT***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其驾驶员未戴头盔,并且车辆及其陈旧,有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随后通知路面执勤人员将其拦停,并对其进行检查,发现其车辆逾期未参加审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奇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做出记1分,罚款200元处罚,并要求其去检测站去参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