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5年7月8日,根据《昌吉州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计划》(昌州农函〔2024〕XX号)要求,奇台县农业农村局对奇台县开展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抽取奇台县XX镇XX村农户聂某生产的芹菜样品。2025年7月25日,经检验,聂某蔬菜地中所抽取的芹菜(检验报告编号NO:A-XXXXX)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聂某未提出异议和复检。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聂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