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 IPv6
【行政处罚】黄某未取得批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索引号:QT017/2025-000096 发布时间:2025-08-18 11:58:18 来源: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分享至

黄某未取得批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2025年5月8日,奇台县农业农村局一行4名执法人员来到某某镇某某超市,经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在该超市隔壁的某某饭店发现进门地面摆放有32根疑似肉苁蓉,在右手边桌子上面篮子里面有25根疑似锁阳,在当事人的同意下,对现场进行拍照并提取相关资料。当事人黄某以260元一大袋的价格收购了野生植物32根疑似肉苁蓉和25根疑似锁阳。经鉴定,黄某收购的32根疑似肉苁蓉,25根疑似锁阳,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当事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一、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条:“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较轻,初次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对黄某作出没收违法收购的野生植物32根肉苁蓉和25根锁阳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