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 IPv6
【行政处罚】加某未取得野生植物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发布时间:2025-05-15 13:45:18 来源: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分享至

加某未取得野生植物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2025年2月25日,奇台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移交的关于加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检察意见书(哈铁检刑行意〔2025〕 xx 号)和不起诉决定书(哈铁检刑不诉〔2025〕 xx 号),2025年2月25日,经我局对加某未取得野生植物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立案查处,当事人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及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加某作出没收所采集野生植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