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农产品案
2024年11月22日,奇台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后,向方某送达了《奇台县农业农村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奇农(农产品)检告〔2024〕1号),当事人方某未提出异议和复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同时根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方某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对方某处罚款500元(伍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