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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xxx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3:00:20 来源: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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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三日内未向

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案情摘要】2024年03月22日,xxx到奇台县农业农村局向执法人员反映,车牌号为新Bxxx13的运输车辆被“动物检疫监管系统”限制,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无法绑定。经执法人员调查,搜集证据,当事人xxx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是单次行为,执法人员依照《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完结。

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当事人xxx处1000元(壹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