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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奇台县XX农资店销售未按规定备案的西葫芦种子案
发布时间:2023-09-27 19:09:39 来源: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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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XX农资店销售未按规定备案的西葫芦种子案

2023年3月23日,奇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执法检查中来到奇台县XX农资店,经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该农资店的店面进行检查,进门在左手边货架的第三层上放有2袋精品美人甲,产品名称:精品美人甲,种子类别:杂交种,作物种类:籽用西葫芦,商标:金禧如意,净含量:400g,纯度不低于:96.0%,净度不低于:99.0%,发芽率不低于:90%,水分不高于:7.0%。检测日期:2022年11月,生产商:张掖市XX食品有限公司。经询问,该种子是从甘肃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货的,共购进2袋,进货价格每袋80元,没有销售。执法人员在同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同时现场拍摄了2张照片。执法人员对负责人姬XX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奇台县XX农资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姬XX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于当日申请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依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依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故对奇台县XX农资店销售未按规定备案的西葫芦种子行为予以处罚。

依据以上事实及法律为依据,故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奇台县XX农资店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