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XXX种子店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西葫芦种子案
2023年3月23日,奇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执法检查中来到奇台县xxx种子店,经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该种子店的店面库房进行检查,进门在左手边货架最上面放有1袋嘉瑞570西葫芦种子,产品名称:嘉瑞570,种子类别:杂交种,作物种类:籽用西葫芦,商标:西北嘉瑞,净含量:400g,纯度不低于:96.0%,净度不低于:98.0%,发芽率不低于:90%,水分不高于:9.0%。检测日期:2023年03月,植物检疫证号:620902202200XXXX,生产经营许可编号:D(甘洒)农种许字(2021)第0016号,生产单位:甘肃XX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询问,该种子是从甘肃XX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货的,共购进3袋,进货价格每袋70元,没有销售。执法人员在同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同时现场拍摄了4张照片。执法人员对负责人谢XX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奇台县XXX种子店营业执照、谢XX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于当日申请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其他带有夸大宣传、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文字、图案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六款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依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依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对奇台县XXX种子店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西葫芦种子行为予以处罚。
依据以上事实及法律为依据,故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奇台县xxx种子店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