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案
2022年7月31日,奇台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电话,举报奇台县北门市场xxx经营的鸡肉没有检疫印章。执法人员向当事人xxx索要检疫合格证明时,其现场未能提供该批活鸡和鸡肉的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如下:《执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848元(壹仟捌佰肆拾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