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奇台县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XXX,男,年龄XX岁,住址:新疆奇台县XXX镇XXX村XXX号。
当事人销售没有标签的小麦种子案,经本机关依法审理,现查明:
2022年7月12日,奇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奇台县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没有标签的小麦种子,属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奇台县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玖千捌佰陆拾捌元(9868)整;
2、罚款人民币两万元(20000)整;
当事人已履行完毕本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