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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0-11 11:47:14 来源: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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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机监立字〔2021〕01号

当事人:阿XX;男;年龄;43岁;住址:奇台县XX乡XX村;执法地址:奇台县至半截沟镇路段。

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

2021年5月7日,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在奇台县至半截沟镇路段执法检查时,查处当事人在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

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农机监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当场)决定;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直发现场照片等为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第五十条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7日将《农机监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申辩。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元,并责令其今后不得再驾驶该无牌拖拉机上道路行驶;一周内到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办理拖拉机驾驶证。

2、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找有驾驶证人员将拖拉机开回。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奇台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奇台县人民政府或昌吉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后向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