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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应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和参保缴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20:31:46 来源:奇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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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应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缴费告知书

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社保扩面提质”工程,促进企业依法参保,切实保障劳动者社保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企业应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如实申报缴费等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请各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提升依法参保的自觉性,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便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提高企业的社会信用度和市场竞争力。

二、未依法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将面临一系列来自监管部门的失信惩戒(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及从严审慎授信等)。

三、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可选择线上或线下两种渠道办理

(一)企业初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线上办理流程:通过新疆政务服务平台“企业开办专区”申请注册的企业,系统根据共享信息同步社会保险登记;通过其他方式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的企业,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系统提示完善登记信息,自助完成社会保险登记。

(二)企业初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线下办理流程:前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并携带单位经办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登记表》。属中央驻疆企业的,应提供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具体业务操作方法和流程可参阅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更多社保政策信息可关注“昌吉社保”微信公众号和抖音号。

昌吉州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业务科室电话

奇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94-7225613

奇台县社保中心 0994-7244596

奇台县社会保险中心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