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四季度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进展情况
一、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为自治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以下简称“区控站点”),共1个。
奇台县区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序号 | 县(市) | 站点类型 | 站点级别 | 站点名称 |
1 | 奇台县 | 评价点 | 区控点 | 奇台县人民公园 |
二、监测指标
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速、风向)、能见度。
三、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评价6项污染物。依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及《关于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环办便函〔2020〕76号)要求对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的颗粒物浓度进行审核及扣除工作,并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
四、总体状况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优良天数335天,优良率92.8%,同比下降1.1%,PM2.5平均浓度23un/m3,同比上升15%,重污染天数0天,同比减少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