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2022修正案)》第十九条:自治州城镇供热自当年10月5日至次年4月20日为一个采暖期。根据当地天气变化情况,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第三十七条:热用户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前缴纳热费,热用户逾期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发送催缴热费通知,热用户应当自收到催缴热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供热企业交纳热费。
【供热】供热时间及供热收费起止日期
发布时间:2025-07-29 16:40:30
来源:住建局市政建设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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